責令加付的賠償金是50%以上1倍以下還是1至5倍
案情:2006年6月,某公司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問題相當嚴重,員工向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投訴,請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某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并加付拖欠工資總額5倍的賠償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jīng)調查得知,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達5個月之久,并無法定理由,屬于無故拖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某公司作出勞動監(jiān)察指令書,責令某公司限期支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并加付拖欠工資總額5倍的賠償金,依據(jù)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某公司不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是否正確?對此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正確。依據(jù)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
動者的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總和的一至
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
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
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摹X熈钣萌藛挝恢Ц秳趧诱呓?jīng)濟補
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規(guī)定。
觀點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正確。依據(jù)是《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
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
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逾期不支付
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
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rdquo;的規(guī)定。據(jù)此規(guī)定, 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只有先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才可責令支付賠償金,并且賠償金的數(shù)額只
能在拖欠工資總額的50%以上1倍以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某公司限期支付員工被拖欠
的工資的同時責令加付拖欠工資總額5倍的賠償金是錯誤的。雖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加付的賠償金可以一至五倍,并無只有先責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才可責令支付賠償金的限制條件;但因《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是行政法規(guī),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并且前者新于后者(《勞動
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的效力高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應適用《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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