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加班費不能由企業規章說了算
2011-04-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規定是國家強制性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不能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規章制度加以否認。如果勞動者要延長工作時間,就要依法承擔包括支付加班費等相應的義務。
某服裝加廠招工,有10余名工人來廠應聘被錄用。后該廠以生產經營需要,向工人提出了如下內部規章制度:安排員工每周一、周三、周五的工作時間延長2小時,此期間不另支付工資。此規定實施一段時間過后,部分員工以工作辛苦為由,要求該廠應給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但此要求遭到廠方拒絕。為此,部分員工起訴至法院,要求該服裝加工廠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人均600元。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應該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且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不應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服裝加工廠以其制定的內部規章為由,逃避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其規章已違背了《勞動法》的規定。據此,法院判決該服裝加工廠給付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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