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以什么為計算基數?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十三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高于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具體標準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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