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如何算
其實很多時候,小企業是沒有加班工資這個概念的,只有義務加班,為什么會發生這種情況呢,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懂法?還是勞動者真的是自愿加班?關于加班不知道大家了解多少,進一步來說大家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是否都了解?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加班工資如何算。
朱某在一家私營企業做物流工作,月薪為5000元,2016年初由于行業特性,企業安排他在春節加班。一開始朱某自然是一股子怨氣,但是后來聽說春節加班會有三倍工資,再加上春節的業務量比平常要少很多。朱某想了想自己回家也休息不了幾天,就決定今年不回家過年,同意了加班的要求。可是在春節后單位在為朱某結算工資時,兩者因為加班費金額產生了分歧,朱某認為應當支付七天的加班工資,但是企業卻只支付了三天的,其余四天為朱某安排補休,朱某自然不同意,認為自己放棄回家過年的機會,現如今卻只有三天三倍工資,再給他調休也沒有什么意義。
那么上訴情況中,朱某的想法究竟是對的還是錯的呢?其所在企業是否違規了?請看下面分析。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資標準的加班工資:
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三條分別是什么意思呢?第一條指的是平常加班,第二條指的是休息日加班,第三條指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其實上訴案例中朱某就是按照這里的第三條來認定自己應當獲得七天三倍加班工資的,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2015年法定節假日安排,2015年春節雖然有七天,有的公司甚至放假更長。然而法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卻只有三天,那便是2月7日(星期日,農歷除夕)、2月8日(星期一,農歷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農歷正月初二)。看到這里有的朋友應該有些明白了,春節確實有七天,但是適用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第三條的假日只有三天,這也就是為什么上訴案例中朱某只能拿到三天的三倍工資。而剩余的四天假期屬于休息日,并不是法定節假日,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調休那么應當給予雙倍工資予以補償,如果予以調休安排,那么應當調休。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雙休日也屬于休息日,如果沒有調休也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
加班工資如何算
那么上訴案例中,加班工資應當如何計算呢?這里需要告訴大家一個數字21.75,我國法律規定的每月的工作日為21.75天,所以每個月有多少天工作日并不是我們扳手指數出來的,而是按照這個21.75來計算的。那么加班工資=5000÷21.75×3天×300%,如果你的工資是按天算的那么加班工資=每天工資×3天×300%,另外還要告訴大家的是,國家規定的每天的工作時間是8小時哦。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介紹的加班工資如何算的法律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加班也是非為三種情況的加班,平常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國慶、五一、端午等法定節假日并不是我們平常認為的那么多的哦。到這里,你會計算你的加班工資了么?如果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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