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延長勞動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2017-03-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延長勞動時間,也稱加班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和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兩種形式。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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