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
摘要: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用工管理規范,與所有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二)企業能夠明確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實施范圍,涉及的崗位、工種及人數應當清晰,同時征得工會同意,并廣泛聽取職工意見;
(三)能夠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工資支付制度在內的各項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四)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條件符合規定標準,并能夠采取積極措施,切實保護職工身心健康。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勞動和社會保障登記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和復印件;
(二)企業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報告和企業工會或職代會的審議意見;
(三)《企業特殊工時工作制申報表》(含:實施范圍,申報崗位、工種,人數,主管部門意見等);
(四)與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相關的工資支付制度及保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的實施方案等規章制度;
(五)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職工花名冊及其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對企業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下達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對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有關情況和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并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同時,還可以將企業申請內容向職工公示,深入聽取職工群眾或工會組織的意見。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說明情況和提供證明材料。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作出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許可證》。經審查,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或標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準予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應當通過南京勞動保障網站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企業應當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準予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在本單位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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