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延長工作時間具體措施的規定
摘要: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對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具體措施作了規定。
(1)限制延長工作的時間。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限制審批手續,企業在特殊情況下組織加班加點,應當事前提出理由,計算工作量和加班加點的職工人數,在征得同級工會組織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
(3)限制審批權限,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的審批權限,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
(4)限制加班加點工資。勞動法明文規定,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一是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中加班,原則上要求安排補假,不發加班工資;對法定節日加班,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而對加班工資的發放也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二是規定要從發放加班工資總額上嚴格控制,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個企業的不同生產情況應分別核定企業全年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企業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超過核定限額部分,應該從核定的可以用于當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中予以扣除。
(5)限制對加班工資的發放,加強管理監督。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要認真核定與審批企業提出的加班計劃和加班工資總額。在核定企業全年加班工資總額時,應當抄送當地銀行,以便監督執行。凡未經核定加班工資限額的,銀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資。還要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對加班工資發放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對于違反現行規定和財經紀律,采取不正當手段濫發加班工資的單位和濫批加班工資的部門,要嚴肅處理,堅決糾正,對嚴重違法亂紀的有關領導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6)從準許加班加點人員上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點。
(7)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隨意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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