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愿加班 單位可不付加班費
2016-05-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田某是某機械有限公司職工,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田某實行計件工資制,月工資2000元+計件提成,每月15日發放工資,雙方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田某因家庭經濟困難,為了增加收入,每天自愿加班1小時,每月平均能領取工資3500元,相同崗位的其他職工最高領取3200元。2016年4月15日,田某以家中有事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日,經單位領導研究,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因為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解除后,田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為由,要求單位支付每日1小時的加班費,單位拒絕,田某于是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庭審中,公司辯稱:對于職工加班,單位在員工手冊中作了具體規定:單位不鼓勵加班,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者,應提前提交加班申請單,加班必須經直接領導審批,總經理批準方可,否則不予認可。并特別注明:未經事先請示批準加班,延時不計入加班時間。員工手冊依法制定,并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了為期1天的集中學習,職工人手一冊。田某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不符合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規定,請求駁回田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庭認為,山東省勞動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有關協議(包括集體合同)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經耐心細致地向田某解釋勞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田某當庭撤回了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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