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據(jù)證明勞動關系成立 勞動爭議糾紛被駁回
中國法院網訊 (文清龍) 為企業(yè)運輸原料及產品的駕駛員與企業(yè)不一定存在勞動關系,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被告方提舉的證據(jù)只能證明翟正緒為黎明公司運輸過電石,不能證明翟正緒與黎明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被告方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云南省鎮(zhèn)雄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被告方要求原告黎明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及養(yǎng)老保險應得利益的訴訟請求。
翟正緒于2008年8月24日死亡。王建英系翟正緒的妻子,王建英與翟正緒共生育了翟鑫、翟思飛、翟健雄、翟西四個子女;翟正緒的母親先于翟正緒死亡;翟繼寬系翟正緒的父親,于2011年10月1日死亡;翟繼寬生育了翟緒洪、翟緒蘭、翟緒飛、翟正緒四個子女。翟正緒死亡后,王建英、翟繼寬以黎明公司為被申訴人向鎮(zhèn)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經濟補償金等進行仲裁,黎明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求人民法院解決。鎮(zhèn)雄縣黎明化工冶煉有限責任公司系私營企業(yè),成立于2006年11月29日。2008年8月27日,翟正緒駕駛云C04948號車為黎明公司運輸電石。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勞動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黎明公司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不向被告王建英等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生活困難補助;被告王建英等要求原告黎明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及養(yǎng)老保險應得利益;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被告方作為翟正緒的遺屬,基于翟正緒的死亡要求原告黎明公司支付遺屬津貼,應提舉證據(jù)證明翟正緒與原告黎明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黎明公司系生產企業(yè),其所需原料及生產出的產品均需要運輸,為企業(yè)運輸原料及產品的駕駛員與企業(yè)不一定存在勞動關系,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被告方提舉的證據(jù)只能證明翟正緒為黎明公司運輸過電石,不能證明翟正緒與黎明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被告方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方要求原告黎明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及養(yǎng)老保險應得利益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