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或直接進訴前調解程序
2012-03-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本報訊(記者高超)從4月1日起,省會職工以信訪、咨詢、尋求法律幫助等形式向各級工會組織反映問題時,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以及基層工會組織申請調解的案件,石家莊市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將直接受理,進入訴前調解程序。這是3月13日記者從石家莊市總工會了解到的。
去年12月,石家莊市總工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企業家協會四部門聯合成立了市職工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下設調解庭,設在市總工會。該機構最大的特點就是僅受理勞動者一方提出的有關勞動爭議方面的案件。
該庭受理案件分為直接受理調解、委托調解及特殊情形受理調解。符合五個條件可直接受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符合勞動爭議當事人主體資格;勞動者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屬于依法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屬于市職工調解委員會管轄;雙方均有以調解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意愿。由職工調解委員會直接受理調解申請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征得勞動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勞動爭議調解書》,調解書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委托調解,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對于符合調解條件的案件,勞動仲裁委員會可在立案以前向同級職工調解委員會委托,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同時,職工調解委員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對于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人民法院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等特殊情形,當事人又向職工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職工調解委員會可酌情受理。另外,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審理1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時,應通知職工調解委員會參與調解和審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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