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應先仲裁后起訴 違反程序被駁回
2011-11-07作者:未知來源:駐馬店新聞網訊
出現勞動爭議后,應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是現行勞動糾紛解決的法律途徑。近日,西平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楊占富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1976年12月19日,原告楊占富被原駐馬店味精廠招為亦工亦農合同工,1988年原告進入原西平縣第二化肥廠工作。從事壓縮、碳化等崗位,一直到第二化肥廠1994年倒閉。原第二化肥廠破產時的職工花名冊顯示原告楊占富崗位為臨時工。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一方要求種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申請仲裁的事項是確認工齡,而提起訴訟請求為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的事由與訴訟請求不一致。原告楊占富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駁回楊占富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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