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時效出差費用能否報?
喬法官:我原來在一家服裝公司擔任部門經理,主要負責服裝加工企業的質量跟蹤。因為工作關系,平時經常要到外地出差,期間也會發生一些交際費用,一般由分管副總監審批同意報銷。
2009年中旬,副總監調走了,當時我還有一筆出差費用(主要是宴請客戶)沒報。此后,公司就一直沒給我報,稱我沒有經過審批。我認為該費用是公司業務支出,公司應該給我報銷。但因為怕和領導鬧僵,我也就沒再提。
今年6月,我們部門要調整,裁掉一些人,我自己也不想做了,就和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在辦離職手續、結清費用時,我提出了該筆費用的報銷,公司還是不同意,認為我現在提出來已經過時效了。我不懂時效是什么意思,這筆錢他們該不該給我報銷。 讀者小武小武:
你的問題既涉及工作期間費用的報銷,也涉及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時效。
費用的報銷是勞動爭議中經常碰到的問題。員工用于工作的正常費用是可以列入成本的,但企業為了維護正常經營、提高經營效益,有權對相應的成本予以控制,即規定可以報銷的范圍及相應的財務制度,以杜絕不合理的費用發生。通常企業通過制定財務制度對此予以明確,而對于相關的費用能否獲得報銷,亦多依企業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但現實中確實也存在制度不明的情況,此時對于發生的費用能否報銷通常看兩點,一看是否屬于因工作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二看是否經企業批準。從你所述看,對于交際費用是否可以報銷,你們公司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履行手續看,是需主管領導審批認可的。故雖然以前部門主管曾給予過報銷,但不能就此推定公司有相應的制度。因此,在不能證明此費用系經批準或是工作必須支出的情況下,你的主張較難獲得支持。
至于你提到的時效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一年內,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拖欠勞動報酬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對于拖欠勞動報酬且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看,對于勞動報酬外的勞動爭議案件均適用的是一年的申訴時效。你主張的費用報銷并非勞動報酬,應適用一年時效的規定。2009年,公司已明確不給你報銷。你現在再主張權利,確已超過一年的期限,公司的抗辯理由也是成立的。故從申訴時效的角度看,你的主張也不能獲得支持。(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2010年度上海市十大優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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