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渝北區法院判決一起幼兒園勞動爭議糾紛案
中新重慶網8月24日電 (通訊員 楊楓)日前,重慶渝北法院民三庭判決了一起幼兒園勞動爭議糾紛的案件。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案結事了。
事件回到2008年8月25日,被告朱某到原告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處擔任教師,月工資由基本工資600元加月獎金組成。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未給朱某辦理社會保險。2009年9月19日,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口頭通知與朱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朱某領取2009年9月1日至17日工資532.66元,因朱某要求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寫明朱某的入職和離職時間遭拒,朱某未領取工資。
于是朱某在2009年9月29日向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雙倍工資16500元、經濟補償金1500元、2009年9月的工資1500元及罰款750元。2009年11月30日,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渝經開勞仲案字(2009)第28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與朱某解除勞動關系,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10409.66元,經濟補償金1391.2元等,并駁回朱某的其他仲裁請求。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渝北區法院起訴。
渝北區法院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查明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無證據證明未簽勞動合同是朱某的原因,故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應支付朱某超過一月未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即10409.66元。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在2009年9月19日口頭通知被告解除勞動關系,朱某對解除勞動關系本身并無異議,應視為雙方對解除合同協商一致,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應支付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1391.2元。由于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未向朱某支付2009年9月1日至17日工資是因朱某提出其他條件為得到滿足而拒絕領取,此種情況不屬于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無故拖欠工資”,故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僅負有向朱某支付2009年9月1日至17日工資532.66元的義務。判決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與朱某解除勞動關系;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10409.66元、經濟補償金1391.2元;并支支付朱某2009年9月1日至17日的工資532.66元。
雙方當事人在得知判決結果后,均表示該法院判決公正,并服從該判決,不再上訴。尤其是重慶北部新區晨曦幼兒園通過渝北法院查明的證據結合我國勞動法的條款有理有節進行了說明,單位依法應當支付朱某的工資與經濟補償,并表示這樣的官司輸得明白,輸得服氣,服從渝北區法院的判決,不再上訴。
這樣的事例在渝北法院枚不勝舉,該院堅持踐行司法為民,彰顯司法人文關懷,為民措施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進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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