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轉移的繳費年限可以一并計算
2011-03-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我國的社會和職工福利事業起步比較慢,很多規定還沒有得到推廣普及和完善。其中最棘手的就是關于在外務工人員的保險問題,社保關系的轉移給很多人帶來了福利享受的難題。
問:我是外地人,今年2月份被天津一家公司招用,公司開始為我繳納社會保險。1990年的時候我在原籍繳納了5年的養老保險,現在要轉移到天津。如果將來我在天津退休,從原籍轉過來的5年養老保險是否能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
答:據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依據《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15號)規定:對于2010年1月1日后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轉移到本市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且待遇領取地為本市的,在為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本市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繳費工資指數。其中,從1992年12月31日前已實施個人繳費制度的省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到本市的參保人員,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經現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與本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1992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基數,不作為計算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的依據。從1993年1月1日后實施個人繳費制度的省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到本市的參保人員,其在外省市的視同繳費年限,經現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與本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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