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翻20年舊賬 正義姍姍來遲
今年3月份有媒體報道的廈門懷孕女子被開除一事就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質疑。不止是城市,由于法律維權意識淡薄等種種原因,農村婦女們的權益保護問題顯得更為嚴重,她們維起權來也相對困難。
據吉林省松原市乾安縣大遐畜牧場百名女職工反映,她們在20年前因處于懷孕、產期、哺乳期以及完不成單位的任務指標被用人單位開除,并解除了相應的勞動關系。在被問到為何當時沒有及時維權時,她們表示,當時并不清楚已經被畜牧場給開除了,而且也沒有意識到應當進行維權。
一起本是20多年前的勞動糾紛,到了最近,這些婦女們才意識到應該維權。然而由于時間久遠,加之曾經的場部領導現在基本已經調離或者退休,這個問題便成了歷史遺留問題,再加上種種因素,使得她們如今的維權之路舉步維艱。更被懷疑,到底是自愿退職還是乘人之危?是追討遲到正義還是“眼紅他人利益”?
“百名婦女被開除”事件始末
據了解,李玉玲、藏桂英、姜玉玲等百名女職工是吉林省乾安縣大遐畜牧場分場的職工。她們說,“我們是1974年至1989年期間,被市、縣勞動部門批準錄用的正式工人,有相關的工人檔案可以作證”。
李玉玲告訴記者,這些女職工的父母基本均是來自山東,他們在移民到此后,一直為畜牧場工作。據她介紹:“由于父輩都是畜牧場的工人,因此,從小便生長在畜牧場里頭,直到成人后,便留在了畜牧場工作。在畜牧場的十幾年來,我們一直不辭辛苦、不畏風風雨雨地為開發和建設畜牧場默默地奉獻著自己的青春年華,大部分婦女職工當時還都被評為畜牧場的骨干和標兵,一直以來,我們都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直到1984年起,畜牧場開始實行了承包制,至此結束了職工集體工作統一分配的局面。自然而然地,職工到場部的機會也在逐年減少。”
李玉玲表示,在這段期間里,她們這些女職工從來沒有一個犯過錯誤和違反法律法規和場部的各項規章制度而受到單位的處分。她接著說:“在這之前,我們這些女職工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被開除的事情。直到2004年,在聽聞大遐畜牧場開始給在職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后,我們紛紛到場部去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場部都不予理會,對方不給辦理。直到最近,我們才知道,我們這些女職工在1983年至1987年先后被場部給除名和解除勞動關系了。”
為了討個說法,這百名婦女跟場部有關領導咨詢。據她們表示,場部紀檢委葛書記對她們的問題稱,“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并不清楚”。事后據她們表示,場部的回答是,她們先后在1983年至1987年間被場部除名的原因是,沒有完成相應的任務指標。在得知這一情況后,她們認為:“1983年至1987年間,我們正處于婚后懷孕、產期和哺乳期間,按照當時勞動部門的規定,婦女是享受產期、哺乳期及懷孕假期的。”
對此,李玉玲表示:“別說當時我們沒完成任務指標,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我們這百余名女工都應該享受孕、產、哺乳的休假,場部那邊非但沒有對我們這種愛崗敬業精神給予獎勵,反倒將我們給除名了,這種行為是對我們婦女職工的歧視,并構成對我們的侵權。”在同場部協商無門后,這百名婦女開始了艱難的維權之路。之后,她們集體上訪到縣政府,縣政府責成政府法制辦、信訪局、勞動局3個單位組成的調查組并將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于2007年11月17日報到縣政府,處理建議中稱:“大遐畜牧場部分工人被除名,符合當時有關規定,應予以維持,被除名工人不予恢復工職身份。”
以法律依據辯駁所謂“調查報告”
對于調查組的處理意見,這百余名婦女紛紛表示不能贊同。她們認為,大遐畜牧場對該百余名女職工給予除名、解除勞動關系并沒有法律依據,也是不符合事實的。她們表示,從調查組調查的基本情況來看,場部認為,女職工以承包任務重和完不成承包任務為由,自愿要求退職和被場部除名并解除勞動關系。她們表示,“這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李玉玲說:“因為在這段時間里,正是這些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時候,她們并不能參加過重的體力勞動,而場部卻以不能完成任務為由,給女職工除名,即使有申請退職也是被迫無奈才遞交申請的。”
她們紛紛表示:“遞交退職申請的,只有少部分女職工,并不是全部,不要以部分來替代全部。”李玉玲接著表示:“《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場部自身制定的《生產承包責任制方案》既沒有法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也未規定,場部對不執行《生產承包責任制方案》的員工給予除名和解除勞動關系。而且,該《方案》當時并未召開會議進行傳達,很多女職工根本不清楚方案內容。再說了,當時我們這些女職工根本沒有分配到耕地,怎么能向場部上交任務呢?”
她們還認為,勞動合同關系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單方解除是違法的。李玉玲說道,“當時女職工雖然沒有與場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市、縣勞動部門錄用的工人審批手續,場部還有職工花名冊,事實上這些已經形成了勞動關系,未經本人協商同意,場部予以除名,是違反《民法通則》的,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即‘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此外,這些婦女還表示,“我們還認為除名的程序上違法,因為除名當時,場部并沒有給我們口頭通知和書面通知書,更沒有將書面通知材料投入到本人檔案中,這種除名方式侵犯了女職工的知情權,又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李玉玲補充道,“遞交書面退職申請的只有少部分人,他們不能以偏概全,認為我們全是自愿退職的,并以此把我們給除名了。”
場部回應“除名”風波
帶著這些問題,記者來到了大遐畜牧場。大遐畜牧場政法委王書記和紀檢委葛書記告訴記者,“這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而我們到場部也才幾年的時間,有些問題并不是十分清楚,但是根據場部保存的資料反映,雖然一部分檔案已經丟失,但大多數都是她們自動遞交退職申請的。”
隨后,王書記指著手中的幾份女職工自愿退職申請說道,“據我們所知,當時大多數女員工都是遞交了這份退職申請的,由于涉及的人數較多,不可能一一呈現出來。”他翻出一份退職申請書,說:“這是李玉玲的退職申請書。”在這份“申請書”上,記者看到,申請書的時間為1989年6月21日,申請人為“李玉玲”,該申請書的內容為“因家庭繁忙,我不愿意參加土地承包,自愿退職。”對于事件發生的具體原因,王書記出示了一份大遐畜牧場于12月20日發布的名為“關于1983年至1990年百余名自動離職和被除名工人要求恢復公職的情況說明”。
據說明稱,大遐畜牧場各分場自1983年開始實行以家庭農場聯產承包責任制。過去由農業隊集體承擔的如玉米、大豆、小麥等供場內非農業人口的口糧、畜牧隊所需飼料、牧草等任務也隨著土地的承包分攤到家庭農場,也就是說以家庭為單位來組織生產完成。對于任務未完成的家庭,場部也給出了相關的罰款規定。以1985年為例,除了任務未完成的罰款規定外,還規定了職工每年7個義務工,未完成的工日按一元五角一分計算,上繳場部。已經承包給個人的土地,棄耕和摞荒的,除正常繳納一切費用外,每坰地還要附加土地保養費90元。
說明還表示:“正是由于企業農業生產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隨之配套的管理方式、生產經營方式的改變,結束了‘大幫轟’時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歷史,而現在要獨立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取得報酬。當時上繳任務主要是羊草任務,一個雙職工家庭最少交4.5噸,個別分場最多交6噸,并且退休這個待遇當時對她們這些職工來說是個很漫長的過程。所以有些雙職工家庭的女職工要求退職,從而脫離土地承包和擺脫那些任務,也就出現了一部分女職工就按場部要求寫了自動離職申請書,一部分通過家屬告知分場支部書記,再通過支部書記告知場勞資科,僅有一小部分交了保職費(因為450元在那時對農工來說也不是一個很小的數目)。所以場部就對寫了自動離職申請書和分場上報的不承包土地和不交費用及不交保職費的職工做了自動離職處理。”
對此,葛書記和王書記紛紛表示:“當時由于任務繁重,她們當時都自動申請退職,以避免過重的任務,而現在場部給那些不辭勞苦、兢兢業業勞作的工人辦理社保養老保險的時候,她們又眼紅了,想要維權了。試問,如果真給她們辦理了,那么公平何在?況且,她們所謂的女職工那段期間都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顯然是不合乎事實的。”
王書記接著補充道,“這批自動離職和被場部除名的工人們已經通過信訪和法律手段主張了自己的權利,但并沒有得到支持。信訪、司法部門都未支持,這個事件性質是顯而易見的。”而對于離職申請,李玉玲表示,她并未寫過退職申請。“這肯定不是我寫的。”李玉玲說。事后,據這些女職工介紹,她們找到場部,要求查看退職申請書,但遭到拒絕。
幾年的維權之路雖然坎坷艱難,但這并未影響這百余名女職工繼續維權的意愿。她們紛紛表示,雖然維權的過程辛苦,但她們并未曾放棄。據了解,目前她們已聯系有關律師,通過法律手段繼續爭取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法規
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完善,為婦女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法不僅明確保護了婦女同男子平等的地位,第二十七條更是更加明確地給出婦女的特殊保護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第9號令)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室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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