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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員工簽合同 被判敗訴付雙薪
2010-11-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1月19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對詹某與湖南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湖南某科技公司再支付詹某原工資額,即42210.69元。該案的判決,對不按法律規(guī)范用工的企業(yè)敲響了警鐘。
2009年2月17日至2010年6月21日,詹某就職于湖南某科技公司,擔任該公司事業(yè)發(fā)展部主管一職。在職期間,詹某實發(fā)工資共計42210.69元。由于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購買社會保險,詹某于2010年5月20日書面提出了辭呈,并于6月向益陽市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雙倍工資、補償金、工資差額、加班費等共計170274.5元。9月1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終局裁決某科技公司為詹謀補繳社會保險,非終局裁決對于詹某的其余請求不予支持。詹某不服仲裁非終局部分,于是將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詹某擔任被告公司事業(yè)發(fā)展部主管,并按月領取了工資,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已有合法的勞動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告某科技公司未與詹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已向原告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外,還應支付一倍的等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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