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權益缺失及其法律保障
【摘要】煤炭采掘業農民工在我國的農民工群體中占有很大一部分,他們的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以唐山市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為例,從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權益缺失現狀入手,分析了和諧社會視野下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重要意義,進而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視野下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法律保障機制。
【關鍵詞】煤炭采掘業 農民工 法律保障
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權益缺失現狀
農民工權益缺失的情況由來已久,他們只關注于自己能干什么、掙多少錢,而對于更高層次的比如勞動保障、醫療保險這些問題并不過多關心,即使關心,很多也是無法保障的。煤炭采掘業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由于工作條件比較差,從事這些工作的人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等原因,對維權意識、法律保障等問題更是關注甚少。筆者針對農民工維權意識和法律普及情況專門進行了問卷調查,從問卷來看,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更多關注的是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對保險、醫療、合同等問題關注較少。針對這些問卷的結果,可以將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權益缺失的情況歸納如下:
城鄉二元勞動力市場存在,對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歧視思想仍然存在。農民工是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在城市發展的進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農民工主要從事城市人不愿意去做的那些臟活累活甚至危險的工作,但是城市人仍然對他們存在很嚴重的歧視思想。以唐山市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為例,煤炭采掘業是唐山市的支柱產業,在唐山發展已久,但是煤炭采掘業農民工在城市人心中普遍地位比較低,被稱作“挖煤的”,歧視思想仍然存在。從問卷中可以發現,被問到“你在這個城市有歸屬感嗎”,72.3%的人回答“沒有”,還有人表示“活得很辛苦”。
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整體知識水平較低,法律知識了解過少。由于煤炭采掘業對工人的知識水平要求較低,很多農民工都只是初中甚至更低的文化水平,因此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過少,無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相關權益。除了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了解不夠,對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也不了解。很多農民工還沿襲封建社會的思想,遇到勞動爭議時選擇上訪等,而不是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最后很容易造成超過訴訟時效而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社會保障權利缺失嚴重。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問題在很多城市和地區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很多城市只有城鎮居民才能享受到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保險,農民工到城市打工不僅沒有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連起碼的勞保福利待遇都難以得到。以唐山市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為例,問卷中問到“你是否參加了養老保險”,78%的人參加了,但是很多小煤礦的農民工沒有參加任何保險,只是按每天的工作量領取工資,任何勞動保障都沒有。
政府對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政策性傾向不夠。政府對煤炭采掘業農民工這個特殊群體并沒有給予特殊的關注,最關注的仍然是“提高農民工收入”這樣的問題,而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等問題關注不夠。因為片面看到農民工的一些負面問題和消極影響,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還采取地方保護的政策,對農民工進行一味的懲治和罰款,在制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的時候,片面保護城市居民。以唐山市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為例,在問卷中問及“你覺得城市對你們和城市居民的管理有差別嗎?”77%的人回答“有”,而且差別的涉及范圍方方面面。由于煤炭采掘業的工作條件、衛生條件比較差,礦工還被稱為“煤黑子”。因此他們生活的地區管理相對落后,城市在那里的發展相對也比較慢。比如唐山市的東礦區,是個礦區比較集中的地方,盡管煤炭業發展很好,但城區治理很差,政府也沒有因此而加大對這個地區的治理和整頓。
和諧社會視野下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重要意義
依法保護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憲法》的基本要求。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條款。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是農民工人權的構成部分。在人權事業不斷進步的背景之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被作為人權的構成部分受到了普遍的關注。代表一個時代或一個國家人權保障狀態的并不是一個社會強勢群體或強勢個人的人權狀況,而是社會弱勢者的人權情形。農民工正是這樣的弱勢者,如何保護農民工的人權,是我們人權保障事業必須特別加以重視的方面。①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誰獲得物資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有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那么,農民工群體也應該享有這些權益。
依法保護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必然要求。2004年初,黨中央和國務院以中央一號文件的形式,制定和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心。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轉移農村剩余人口,減少待業農民。但是,如果走出來的這些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護的話,那么解決“三農”問題便也成為了一個空架子。以唐山市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為例,這些農民工主要來自唐山市的各個郊縣,很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很多青壯年放棄在家務農而選擇進城挖煤,這就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唐山市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因此,解決“三農”問題,勢必要依法保護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依法保護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縮小城鄉兩極分化,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社會穩定是大局所在,沒有農村的穩定,就沒有社會的穩定。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差距越大,越嚴重制約著社會整體的進一步發展,更影響著農村的穩定。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較低,很少愿意采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如果無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很容易采取上訪甚至暴力來解決問題,這就對社會的穩定造成惡劣的影響。因此,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對維護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
構建和諧社會視野下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法律保障機制
確保《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實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這條規定清晰明確的對勞動者報酬獲得權利進行了規定,這也是農民工最需要切實保障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的環境下,若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既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還可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不難看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已做了較明確的規定,但是法律規定在具體實施中并不能得到很有效的履行。因此,要加大相應的執法力度,使這些已經規定的法律權利落到實處。同時,要確保執法的最終效果,真正實現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整體知識水平不高,社會對他們的歧視仍然存在,單純依靠他們自身的力量很難保證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實現。因此,要加大勞動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對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給予重視,只有這樣,才能將《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制度落到實處。
完善訴訟法律制度。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屬于民事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知識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很多時候并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勢必會導致在日后的勞動爭議訴訟中因無法舉證而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完善訴訟法律制度,將農民工訴訟舉證方式設置成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更好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健全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體制并不完善,而且受到經濟發展水平和戶籍體制的制約,農民工的養老、工傷、醫療和失業保險很難完全實現。這就需要從制度上加以健全和完善,把農民工社會保障納入法制軌道,使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農民工權益保護中的許多新問題還存在著立法上的空白,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煤炭采掘業農民工又有他們自身的特殊性,以唐山市為例,煤炭業是城市的支柱產業,應出臺專門針對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群體維權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法規。
轉變觀念,賦予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利。按照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權規定給予煤炭采掘業農民工平等的待遇,轉變城市人口對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歧視觀念,解除對農民工轉移就業、身份轉變的束縛,實現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平等待遇。在整個社會給予煤炭采掘業農民工必要的尊重,確保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女的社會保障權利的實現。
依法治國,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的權益保護最終要上升為法律問題。這既是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也是對煤炭采掘業農民工權益的最好保障,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作者單位:唐山師范學院經濟管理系;本文系河北省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計劃項目《煤炭采掘業農民工生存狀況與對策研究》階段成果之一,項目編號:094572183)
注釋
①龔瑜:“農民工勞動權益的法律保護”,《理論前沿》,2006年第19期。
《人民論壇》 (2010-09-11 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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