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超過規定上限 繳城保訴請被駁回
在滬工作的江蘇籍人士鄭某認為自己是城鎮戶口,公司應該為他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而公司則只同意為其繳納外來務工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因此產生爭議。近日,靜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對鄭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2009年7月下旬,47歲的鄭某進入本市某工貿公司工作,月收入為1550元。今年初,雙方因多個原因產生勞動爭議,鄭某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因對仲裁裁決不服,又于今年3月上旬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工資及試用期工資差額等。同月底,經法院主持調解,鄭某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
2010年4月中旬,鄭某反復了解,覺得自己的社保權益受到了侵害,再次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他繳納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3月29日的城鎮社會保險,最終未獲支持。2010年6月上旬,鄭某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稱,自己是城鎮戶口,在家鄉工作期間一直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工貿公司應該為自己繳納城鎮社會保險,但工貿公司只為自己繳納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因此要求判令公司補繳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3月29日的外來人員城鎮戶籍社會保險。
公司辯稱,鄭某于2010年1月和3月分別向仲裁委和法院提出請求,同年3月底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并明確雙方無其他爭議,故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后認為,依照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精神,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屬于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與具有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該條款中設定了前提條件,即“年齡在45周歲以下”,本案中鄭某在入職時年齡已在45周歲以上,顯然不符合該條件,最終法院判決對鄭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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