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國慶長假,留心自己的休假權益
中秋國慶長假馬上就到,今年的放假安排,中秋“小長假”緊接著國慶七天“黃金周”,這期間的工作日休息日被分割為8個部分,讓市民在享受休假樂趣的同時,也有點犯暈。然而,假日加班也有勞動權益,這一點勞動者可不能犯暈。就相關問題,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華南師大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廣東省法學會勞動關系研究會副會長周賢日博士。
補休不能替代假日加班費
典型個案:廣州一家貿易公司的文員陳小姐被安排在國慶長假期間的10月2日加班,按照該公司去年慣例,國慶期間加班的員工有兩種補償選擇,一是選擇補休,二是選擇領取每天加班費150元。陳小姐咨詢:這種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權益指導:該公司提供的兩種選擇都有不妥當之處。
先分析補休問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勞動權益,與一般星期六日休息日加班的勞動權益是有所分別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明確,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只有在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時,事后才可以安排同等時間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國慶頭三天(1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費,后四天則可以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再分析加班費的問題。按照規定,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不低于300%。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加班,日工資的計算,是按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除以每個月法定計薪工作日(21.75天)得出的。按3倍計算,150元的加班工資折算成原來的日工資就是50元,折算成月工資就是1087元,比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還要低。這種支付加班費的辦法顯示是不符合規定的,克扣了陳小姐的加班費,正確辦法是按其實際約定的或無約定時以實際支付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計算。
員工能否指定時間休年假
典型個案:張先生在一家國企已經工作了多年,按規定享有10天的年假,由于今年中秋緊連國慶長假,他打算在中間加班的幾天申請帶薪年假,這樣就可以連起來休一個“超級長假”了。但是,單位人事部門以工作需要為由,不同意他這樣休假。張先生問:單位這樣做是否侵權?
權益指導:按照我國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亦即,職工每年可以休年假,但具體如何休假,還要由雙方協商確定,并不是職工想休就休。對此,雙方要互讓互諒,互相理解。
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原則上不應連續兩年不安排職工年休假。
特殊假日加班如何補償
典型個案:李小姐進入一家私營企業工作3年,最近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解除勞動關系,李小姐認為該企業計算加班費存在很多違法。比如,規定女職工“三八節”放假半天,但今年的三八節,她就正常上班,企業卻沒有支付其加班工資。李小姐咨詢:這種針對特定群體的法定休假日,勞動權益如何維護?
權益指導:加班費爭執,確實是勞動爭議中或發生勞動爭議后用工雙方糾紛較多的問題。李小姐提出這樣的要求,不能認為是“小題大做”,因為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忽視了勞動者這方面的權益。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婦女節(3月8日)屬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它的適用對象僅針對女性勞動者,如果該節日在周休息日,則不再進行補假。三八婦女節屬于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未放假而安排女性勞動者正常上班的,這半天工作時間應計算三倍勞動報酬。李小姐的要求是正當合理的,應該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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