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企業改制引發的勞動爭議案法院應受理
最高法發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加付賠償金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本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條文雖然僅有18條,但其蘊含的內容卻十分豐富。該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合理界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明確細化了終局裁決的認定標準;理順了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銜接機制。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數量增長幅度快、社會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圍廣、案結事了壓力大的糾紛類型,最高法先后于2001年、2006年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將更加充分地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統一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據悉,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后,特別是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生新的變化,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成為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相繼施行。這兩部法律不僅從實體法方面為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更為周全的保護,而且從程序法方面進一步規范了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途徑。在立法對勞動者保護力度逐漸加大的背景下,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相對弱勢的地位已經有所改變,勞動者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越來越強,維權的能力越來越高。
從全國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看,2008年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29.55萬件,較2007年增長95.30%;2009年新收31.86萬件,同比增長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萬件。勞動爭議案件收案數量的變化,折射出社會形勢的深刻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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