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免費勞動約定不合法
3名中職女生,在市區一家連鎖酒店做兼職服務員工作。在試用2天后,酒店以她們不適合這項工作為由,辭退了她們,并按照事先的免費試用約定,沒有付給勞動報酬。初出茅廬的女生,面對這一遭遇滿心疑惑詢問記者:這11小時的試用勞動可以免費嗎?
學生:
11小時勞動被免費
小陳、小楊和小賈是溫五中高二年級的學生。9月3日下午放學后,她們到市區南站附近一家連鎖酒店應聘兼職工。一名店堂經理接待了她們,交代了一些聘用事項之后,要求3名女生登記了一張表格,并約定次日開始上班。聘用事項商定:3名女生每周周五至周日工作,時間是下午4時至晚10時,上班首日可以提前1個小時下班。
經理事先告訴她們試用期是2天,不過這2天的勞動是沒有工資的。3名女生在不知道這一規定是否合法的情況下接受了。
9月4日下午4時,3名女生來到酒店開始工作。當晚,她們做了端菜、端碗碟、劃單等活兒,客人用餐完畢后,還簡單地洗刷了碗碟,最后擺好桌子,到晚上9時下班。9月5日周日下午4時,她們又如期開始工作,至晚10時多下班。上班期間,她們都按規定按指紋考勤,并穿著服務員制服。
9月10日下午4時,3名女生又如約去上班。一名酒店辦公室的文員告訴她們,經2天試用,發覺她們不適合干這份工作,要求她們脫下制服送還辦公室。3名女生說:“她根本就沒提工資的事情,我們也就走了。”
酒店:
溝通不善產生誤會
昨天上午10時許,當事酒店一名梁姓總經理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3名女生應該算在校實習生,不能算兼職,是由已在酒店上班的同學介紹過來的。酒店對在校生來實習一般要求做滿3個月,試用期7天,并在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計算工資的,但其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不一樣的。該總經理稱,依據勞動法,試用期干1天活就該算1天工資,這3名女生在酒店干活11小時多沒拿工資就離開了,可能是下級經理與她們在溝通中產生了誤會,酒店會聯系3名女生來結算工資。
律師:
試用期沒工資不合法
這3名女生算實習生還是兼職工?酒店事先與她們商定2天試用沒工資合法嗎?溫州市總工會律師張崇偉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實習生是指依據學校和企業的實習協議,由學校指派到企業實習的人員。這3名女生通過同學介紹到酒店當服務員,且已年滿16周歲,雖是在校生,但其與酒店形成的是合法的勞動關系,不屬于實習生,應是兼職工。另外,2天的試用期沒有工資這一約定,雖然表面上是酒店與學生自愿商定的,但因為兩者的關系是勞動關系,所以這一約定不能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強制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兼職工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昨天下午,1名當事女生來電告知,酒店已聯系她們,表示會給她們支付11個小時的勞動報酬。據悉,溫州市區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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