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保范圍醞釀擴容 住院門檻費政策擬調整
市民有建議17日前可提出
合肥市法制辦介紹,若市民對《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有看法,今天起至9月17日,可登錄“合肥政府法制網——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見”專欄,踴躍提出建議或意見,并請留下有效的聯絡方式。通過網絡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在征求意見稿下方點擊“發表意見”,市民還可撥電話(傳真)3538475建言獻策,郵件請寄至“合肥市東流路100號市政務中心1區B座2409市政府法制辦立法處”。
靈活就業人員或納入
新修改的法規擬擴大職工醫保覆蓋范圍,在原規定的參保人員范圍基礎上,增加了“具有合肥市區城鎮戶口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固定工作地址的人員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參加合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的規定。
此外,根據合肥醫保基金使用情況及相關規定,為統一參保時間,《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關于參保時間節點的規定。用人單位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應從2002年12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2003年4月30日前辦理失業登記的,應自2003年5月起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2003年4月30日后(含該日)辦理失業登記的,應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防“帶病參保”套取待遇
此外,為限制“帶病參保”或通過遷移戶籍套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現象,增加了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等待期”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此類人員自繳費之月起,連續足額繳費滿12個月后享受城鎮職工醫保待遇。其中,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或者接續城鎮職工醫保并足額繳費的,從實際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醫保待遇。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月連續足額繳納城鎮職工醫保費用。連續中斷繳費6個月以內續保的,補齊中斷期間的醫保費用后即可恢復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和靈活就業人員承擔,城鎮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連續計算。連續中斷繳費超過6個月續保的,續保后連續足額繳費12個月后,恢復享受城鎮職工醫保待遇,其城鎮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男年限25年女20年
據了解,目前,合肥醫保費的征繳和醫保政策設定的各種參數均是按全市平均贍養系數20%(即退休人員占全部參保人員的比例平均為20%)測算的。醫保政策啟動以來,合肥對贍養系數超過20%的參保單位,增加征繳一定的醫保費用,以均衡各參保單位的負擔。
隨著合肥企業、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對此項規定意見較大,新企業不愿意承擔原企業退休人員的醫保責任,若繼續執行參保單位退休人員贍養比的規定,將造成部分原單位的退休人員的醫保待遇得不到保障。同時,為實現參保人員在不同統籌地區和不同醫療保險制度(新農合、居民醫保)的轉移和銜接,參照杭州等其他城市的經驗,《征求意見稿》在醫保待遇中增加了“參保年限”的規定。
參保人員按規定時間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并連續繳費至退休,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前國家承認的工齡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納城鎮職工醫保的年限。
住院門檻費政策擬調整
修改后的規定,部分調整了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目前,合肥市參保人員住院門檻費實行一個年度內第一次全額、二次減半、三次全免的政策。這項政策的實施降低了參保人員住院個人負擔,但一些人又利用這一政策頻繁住院套取醫保基金,為控制住院率,合肥準備取消第三次免門檻費的政策。
《征求意見稿》規定,參保人員住院時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在合肥一級及以下、二級、三級醫院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準調整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
超過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承擔的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10%、二級醫院8%、一級及以下醫院6%。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比例減半。統籌基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醫療救助費可一次繳納
據介紹,為實現企業退休人員與企業在醫保待遇問題上“脫鉤”,新規定將原規定中退休人員醫療救助保險費由單位按年繳費,調整為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繳納20年的醫療救助保險費。
參保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同時,應參加醫療救助保險,繳納醫療救助保險費。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救助保險費由單位承擔。單位在職人員醫療救助保險費按月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單位一次性繳納20年的醫療救助保險費。新規定實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的人員,應當由單位一次性繳納剩余年限的醫療救助保險費。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未達到退休年齡前,醫療救助保險費由個人在繳納城鎮職工醫保費時一并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由個人一次性繳納20年的醫療救助保險費。
不許醫患串通冒名住院
今后,定點機構地址、民營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出現分立、合并、委托經營或被撤銷、關閉的,定點醫療服務協議自然終止,取消定點資格。
定點醫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得將不享受醫保待遇人員的醫療費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不得違反臨床診療技術常規,將未經門診檢查或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住院;不得違反臨床診療技術常規,將應一次連續住院治療過程分解為二次或多次住院。
此外,不得采用虛假宣傳,或減免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或以提供現金、實物等經濟手段誘導參保人員住院。或雖然辦理了住院手續,但允許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療,及虛報醫療費用;醫患串通冒名住院;醫囑與實際檢查、治療以及檢查、治療與病情不符等行為。
個人賬戶變現服務被禁
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求意見稿亦有規范和約束。參保單位不得虛構勞動關系,為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人員等辦理醫保;不得將不屬于醫保的人員列入醫保范圍等。參保人員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就醫;不得倒賣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診療項目單和醫用材料;不得使用虛假身份證明、虛構勞動關系等參加醫保等。
對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征求意見稿明確,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過程中,須按處方規定配(售)藥品;不得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以內的藥品換成以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等;不得為非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醫保結算服務;不得為參保人員提供個人賬戶變現服務;不得盜取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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