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發生工傷勞務公司賠16.5萬
勞務派遣是近幾年出現的一種用工方式,被派遣的勞動者雖然在用工單位工作,但卻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出現工傷事故,到底該找用工單位還是找派遣單位?成都就發生一起這樣的案例,皮某在工地施工時受傷,向勞務公司索賠。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成都中院終審判決勞務公司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16.5萬元。
工地施工 摔成6級傷殘
四川衡泰建設勞務有限公司承包了本市某高校研究大樓的建筑工程,皮某在該工地工作。2008年9月,皮在四樓施工時,因鋼管架突然垮塌發生意外,皮某等6人摔到樓底。經診斷,皮某盆骨骨折、左股骨轉子間骨折,脾破裂等。住院2個多月皮某才出院,勞務公司支付了他的住院費及勞動能力鑒定費。
之后,皮又到兩家醫院就診,自行支付醫療費6000余元。去年,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6級,皮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皮某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皮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規定,判決解除皮某與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務公司支付皮某醫療費、停薪留職工資等共計2萬余元,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4萬余元,共計賠付16.5萬元。
終審判決 勞務公司賠16.5萬
勞務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表示他們與皮某之間并無勞動合同關系,不應承擔工傷賠付責任。“施工方其實為另一家建設公司,不是我們勞務公司。”他們稱,雖然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書上顯示的用人單位為該勞務公司,但自己只是應建設公司的要求,為他們辦理相關手續而已。
作為派出務工人員的勞務公司,與務工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成都中院認為,勞務公司辯稱僅是代案外的建設公司履行相關手續。但針對事實主張,勞務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相反,現有在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均顯示其與皮某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
法院確認,勞務公司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承擔相應的工傷賠付責任。最后,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勞務公司賠償16.5萬元。
合泰律師事務所楊海斌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動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因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工傷相關賠償的就應為勞務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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