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中:設立職業年金,加快公職人員社保制度改革
“從國家社會保險社會化建設的總趨勢以及勞動力市場需要一個更加穩定、健全的環境來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是責無旁貸的”,中國社科院勞動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王延中教授日前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說:“他們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僅是使我們的養老保障體系更加健全,更主要的是為發揮養老保險、社會保障的各種功能奠定基礎,促進全國基礎整合的養老金制度體系的形成。”
王延中認為,目前一些社會保障項目尤其是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沒有充分地發揮社會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甚至出現了擴大差距的“逆調節”后果,是因為我們目前的退休人員養老是兩種機制,一種是基本養老金制度,一種是退休金制度。如果這些公職人員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所有的在職人員參保人員應該是納入了統一的制度管理,這對我們發揮社會保險、社會養老金收入再分配調節作用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設計。“反過來講,如果不參保,不僅僅是這些人員孤立于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而且也會成為輿論的一個焦點,成為法律之外的特殊人群,這也不利于我們法制化建設。”
在社會保險法立法過程中,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要不要參加社會保險是個有爭議的焦點問題。王延中分析指出,人們目前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擔心就在于,一個是明顯地會降低他們的待遇,不利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吸收優秀人才,“參保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導致這些人在職的時候和退休之后收入差別比較大,可能會形成工作心態的不穩定”;另外一個是認為養老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的制度建立又增加了一道管理環節,“反正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是全額財政撥款,把財政資金從自己管到再轉回社保的基金給他發基本養老金多了一道管理的程序,多了一道麻煩,增加了管理成本”。王延中說:“這兩個擔心從短期內看是存在的,但是從長期來看,都不應該成為這些人群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理由。”
“為了吸引優秀人才,為了使國家的管理水平能夠保持在比較高的水平上,對公務人員,就是公務員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應該適當保持一定程度的高收入——當然這不是最高的收入。參保之后,他們的基本養老金替代水平雖然是全國基本一樣的,還可以建立一個與工齡、職級、崗位性質適應的職業年經制度。這保證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統一,又可以使公務員獲得比較穩定但有很大彈性、甚至參與市場化運作的職業年金收入。”王延中建議,這個職業年金更多的和他的工作表現,為國家服務的年限相掛鉤,這樣就使比較優秀的公務人員能夠得到一個相對高水平的退休金,“一些國家和地區也是這樣做的,所以并不意味著公務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他們的退休金就一下子拉到很低的水平,我們還可以通過第二個制度設計,就是職業年金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 。
至于對增加管理的成本的擔心,王延中覺得這個問題和制度的理念有關系,“就是我們到底建立一個什么樣的養老保障制度,是按照不同的人群分門別類的設計,還是按照一個基礎平臺加不同的補充保障這樣一種理念”。在王延中看來,按照不同的人群分門別類的設計,會導致在繳費機制上、繳費水平上、管理體制上千差萬別,很難銜接統一,因此王延中更傾向于第二個制度構建理念,“就是我們應該有一個基礎平臺,同時針對不同人群的職業特點建立一個補充性的保障制度”。
王延中進一步闡述,“基礎平臺”是指我們在養老保障制度上,尤其在養老保險上,應該大體上建立一個基本養老金的制度,這個基本養老金制度是所有的勞動者,只要有參保能力,都應該參加。這些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能夠得到一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給予的基本待遇。“我們國家現在叫做基礎養老金,這個基本待遇是和它的繳費年限相掛鉤,但是,它的總體水平是比較接近的,它不會有太大的差別。當然,基本待遇是有一個基數,是和他退休前繳費工資相掛鉤,就是說有一個繳費基數作為替代率的標準,并不是每個人將來退休都是一樣的,絕對值是一樣的,而是它的替代率水平是比較接近的,這樣就能體現出社會養老保險,包括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這樣一個基本原則。”
王延中認為,基礎平臺總體上是比較平衡的,結果也比較平衡,“但是它的機制上并不是說一定是最后的等值的退休金”。在這個基礎平臺上,參保人沒有例外,這樣才使我們能夠建立起一個覆蓋面很寬,總體保障水平是我們的經濟能夠承受的制度,如替代率保持在40%到50%就足以承受。“如果的管理機制比較健全,這個制度也是可持續的,繳費率也不是太高。也保證了不同地域、不同行業、不同職業基本養老金之間的大致平衡,并在一定程度上與他們退休前的收入之間的關聯性。”
王延中認為:“這樣一個基礎平臺,所有的勞動者都應該參加,這不是針對某一個人群增加點管理成本的問題,這涉及到這些人的個人權利,也就是這些人實際上他們也不是說一輩子當公務員,一輩子不從公職部門轉到其他非公職的崗位上,如果沒有這些制度平臺,這些人在勞動力市場的流轉機制就很難健全。”
“其實建立基礎平臺最主要的是我們的決心,當然也涉及到對目前還工作但是不到退休年齡的職場中人有一個補償機制。”對這樣的一個制度設計,王延中覺得我們在理論上還要逐步形成共識。“目前理論界對到底建立什么樣的養老金制度還是有不同的看法,比如有的人提出還是按行業、按地域來分,這種當然有一定的道理,也便于操作,但是實際上它和我們國家真正地建立人人享有社會保障、人人都應該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當然還有相應的義務這樣一個原則相比,還是有一定的出入。所以,我是極力主張我們國家的養老金制度是在基礎平臺上根據不同人群建立補充制度。”
王延中指出,這個制度構建可能更加復雜一點,但是它更多地體現了可持續的理念、公平的理念和社會大多數人可接受的理念,也易于推行下去。“當然,我們要防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方面的特權,尤其是防范某些特殊人群不適當的過高待遇。否則,這個國家提供的基本保障制度就難以體現公平,也往往因為不斷攀比變得不可持續。我們不是不允許有些人收入高,退休后也能夠得到更多的保障,但是我們主張在社會保障和市場化保障、商業保障之間劃一條線。”王延中說:“社會保障或者政府主辦的社會保障只能保基本,如果你想保過高的待遇,那么你可以參加補充保險,尤其是你收入再比較高,你可以買商業保險,這樣就可以熨平你自己的收入曲線,就是你收入高的時候,為你自己的將來多做一些準備。”
畢竟任何國家基本保障不可能覆蓋所有人的所有風險,防范風險僅僅依靠國家保障也是不現實的。王延中強調,所以社會保險還要充分發揮國家、社會、企業、社區、個人各個方面的積極性,讓大家共同參與,使我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更加健全,使國家的保障真正體現出公平保障、基本保障、可持續保障這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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