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失地者擬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昆明市2002年明確建立就業再就業援助制度,去年接受援助的就業困難群體人數已達3.6萬人至4.2萬人之間。為了解決服務針對性不強,政策落實不到位等現象和問題,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草擬了《昆明市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并于昨日召開了聽證會。
認定
“八類”人員為就業困難對象
據了解,就業援助制度建立以來,援助群體、援助范圍等方面已經先后進行了三次調整。最初的援助對象只是單一的下崗職工,第二次調整增加了城鎮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民政低保人員、零就業家庭等。
而在此次的細則中,就業困難對象包括“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殘疾人員、失地(因城市規劃建設、滇池流域“四退、三還、一護”、實施水資源保護失地的)6個月以上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困難高校畢業生、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等8類。這8類人員必須符合“昆明市具有民事能力,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條件。
對于就業困難對象的認定,有聽證代表提出,細則對于城鄉統籌方面的考慮還有所欠缺。“民事能力分為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兩者有很大區別,文本中一定要加以明確。”聽證代表市政協委員葛永坤說道。
援助
開發微利項目扶持就業
對于就業困難對象的援助,“我們考慮的是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通過更新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觀念,增加就業困難人員技能和職業介紹,實現就業困難人員同具體崗位的有效對接。”決策發言人在聽證會上表示。
記者注意到,除了加強職業指導、培訓外,細則還充分考慮了社區在就業援助工作中的作用,“社區扶持開發、發展微利項目,結合商業進社區,在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服務等行業中拓寬就業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優先扶持、吸納就業援助對象。”
漏洞
年齡限制應該適當放寬
記者注意到,細則中對就業困難對象也有所限制,“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的失業人員,明確放棄3次以上就業援助服務的,不再列為就業困難對象。享受低保人員中屬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一年內兩次介紹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再列為就業困難對象進行幫扶”。
對于這一規定,葛永坤提出應限定條件為“因自身原因”、“如果就業困難人員主動積極自謀職業的,是否能有一個獎勵機制,比如他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時間再延長一些之類的。”云南弘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楊艷認為,如果自謀職業就不再享受低保等政策,不利于鼓勵這些困難人員就業。
另外,她還提出細則缺乏監管措施。“比如,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它是要享受各種補貼和減稅的優惠政策,不排除個別單位享受了這些優惠政策以后,把社會的勞動者又辭退,推向社會。”
昨日的聽證會還請了一些就業困難人員作為代表參加,對于細則,他們表示希望能夠盡快施行,并真正把政策落在實處,“現在很多崗位招人都把年齡限定在35歲,我覺得年齡限制應該適當放寬,只要符合上崗條件,企業都應該接納。”代表王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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