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 一年內兩次拒絕就業或取消低保
昨日,昆明市舉行了《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稱《細則》)聽證會。
《細則》對就業困難對象的認定具體為:昆明市具有民事能力、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失業人員,經自愿申請可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女性滿40周歲以上、男性滿50周歲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記失業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失地6個月以上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困難高校畢業生等。
葛永坤代表認為,《細則》對“零就業家庭”成員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和城市居民的規定,不符合昆明市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他建議取消限制,保障農村勞動者能平等就業。
《細則》中提到,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用財政資金,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而新增加的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援助對象。比如在商業進社區、家庭手工業、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等行業中開發就業崗位,應優先安置就業援助對象。
另外,被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的失業人員,明確放棄3次以上就業援助服務的,不再列為就業困難對象。享受低保人員中屬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一年內兩次介紹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再列為就業困難對象。
楊艷代表認為,對就業困難的對象明確放棄了3次以上就業援助的,應該在時間上限定;葛永坤代表建議,援助對象放棄的原因應為“自身原因”;穆紹光代表認為,如果援助對象的就業困難服務卡丟了,援助對象3次以上明確放棄就業服務就不好界定,他建議在就業服務相關網站上,開設一個查詢平臺,能夠把各級公共就業機構對幫扶人員提供的措施、內容、結果等及時公示,這樣既方便監管,也減少了就業援助成本。
昆明市人保局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夏處長表示,對于聽證代表提出的各項意見和建議,將會在下一步的文件中,加以吸納完善,以使細則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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