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公司簽勞動合同辭職廠長輸了官司
2010-09-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公司沒有和廠長吳某簽勞動合同,吳某辭職后將原單位告上法院,要求單位支付他雙倍工資并給付經濟補償金。昨天,記者從市二中院獲悉,法院終審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原因是他自己拒簽合同,造成的后果由他自行承擔。
據了解,2007年7月,吳某被梁平縣一家公司聘請為廠長,因該公司規模小,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在吳某的主持下,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只有吳某自己沒有簽。2009年10月22日吳某辭職。隨后,吳某向梁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所在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該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吳某的請求。隨后,吳某將原公司告上法院。
今年8月,市二中院二審認為,吳某對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明知的。他本人未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是自己未盡職責造成的,后果應由他自行承擔。于是,法院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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