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解約是否要賠違約金
2010-09-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讀者李女士:我在一所民辦學校工作,簽訂勞動合同至2010年12月到期。今年7月我考上了公辦學校,辦理調動時,民辦學校以合同未到期為由,讓我賠償1個月的工資,并且扣發了我7月份的工資。5月份我去公辦學校報名考試時,現在的學校沒有提出異議,并為我開具了允許報考的證明。請問,我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江西華特律師事務所黃金如律師:民辦學校要求你賠償一個月的違約金是不合理的,另外扣發你工資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包括民辦學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除了對培訓費、競業禁止情形下可作出違約金約定,其他情形下都不能約定有違約金,有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只要用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至于扣發的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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