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辭掉我請付“雙薪” 長沙現首例雙倍工資賠償案
凌祥林在長沙一家公司工作了2年多,突遭辭退。勞動仲裁及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判決公司支付他雙倍賠償工資13049元。就在小凌以為可以拿到工資而興奮的時候,原公司卻突然人去樓空。
這是2008年1月1日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長沙市首例強制執行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的案例。
【事由】 公司不簽合同找錯辭員工
2007年3月1日,凌祥林應聘到長沙楓林圖片制作公司從事開單工作。因表現不錯,很快被調到公司調色部,薪水由600多元提高到2000元以上,好景維持了一年多時間。
2009年6月,公司突然以產品質量不好為由,向凌祥林開出數張罰款單,不久又稱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經理江某口頭通知他“明天不要來了”。
“這明擺著就是用罰款的方法變相逼我離職。”凌祥林認為,公司長期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隨意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009年7月6日,凌祥林向長沙市芙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其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7568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740元,并且補交用工期間的社會保險。
【判決】 公司應向員工賠付雙倍工資
楓林圖片制作公司認為,凌祥林在公司期間,采取的是無底薪按提成、多做多得的工資制度。但凌祥林不聽從領導安排,工作不認真、經常出現差錯,故解除了合作關系,不應該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雙方經勞動爭議仲裁后,對簿公堂。
2009年10月,長沙市芙蓉區法院一審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規定,楓林圖片制作公司應當支付凌祥林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因為凌祥林2009年7月6日才申請仲裁,2008年2月至同年6月的二倍工資已超過法定申請時效。據此,法院判令楓林圖片制作公司向凌祥林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2008年7月到同年12月的雙倍工資13049元。
楓林圖片制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4月22日,長沙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了該項判決。
【意外】 公司突然人去樓空
官司打贏了,可凌祥林等了幾個月仍沒拿到一分錢,于是申請強制執行。今年6月,執行法官到位于長沙白沙路東風商務樓201房的楓林圖片制作公司調查,發現該公司已停止經營,老總繆遠勝也找不到了。
巧合的是,凌祥林發現,就在原公司同一棟樓的對面,繆遠勝的親戚、原公司一名股東的丈夫何某,新開了一家相同的公司,但從法律上講,兩家公司不是同一家,苦于沒有線索,執行一時擱淺。
9月1日,記者電話聯系上楓林圖片制作公司老總繆遠勝,他稱公司倒閉了,還哪有能力兌現工資?對于記者的采訪請求,繆遠勝表示拒絕,并揚言,“如果多管閑事,就等著瞧”。
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執行局表示,將增加警力,抓緊執行該案。
部門說法
不簽合同,賠償數額更多
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市的小企業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將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僅要支付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止的雙倍工資,而且還要按照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一樣給予賠償。
“勞動者即使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只要有證據證明彼此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就可要求勞動仲裁部門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該負責人提醒,“勞動者應注意收集保留招聘廣告及工作證、胸卡、考勤記錄、工資條等,以便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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