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分配”不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
資產階級式的法權同資產階級法權殘余有原則區別
讀了侯明方同志“資產階級法權殘余不是資產階級法權”的文章,對我有很大的啟發。文章的確提出了一些大可研究的問題,我現在就這些問題提出個人的一點看法,向大家請教。
不少人抓住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里所說的,“這里平等的權利(指按勞分配——作者)在原則上仍然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這句話,就把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解釋成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我認為,這樣的解釋在理論上是種誤解,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正是由于這種誤解,在最近討論資產階級法權問題中,人們把更多的力量集中在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的原則上,放過了對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真正內容的分析和批判。因此,首先弄清“按勞分配”是什么性質,對我們的討論很有好處。
“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法權,還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或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呢?有人認為不必咬文嚼字,可以任意稱呼。我認為這三者之間有原則的區別,決不能混為一談。
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上稱它為社會主義的客觀經濟規律,這一原則只有在基本上消滅了階級和剝削的社會主義社會中才能實行。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的勞動者都有按照勞動的質和量獲得報酬的平等權利。盡管“這個平等的權利,對于不同等的勞動是個不平等的權利”,但是與資本主義社會的表面“平等”和“等價交換”,而實際上是按照生產資料占有的多少來進行分配的剝削制度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很明顯,按勞分配的原則只是有利于勞動人民,有利于無產階級,因而“不勞而獲”的剝削階級對它是深惡痛絕的。因此,我們也就不能把“按勞分配”看作是資產階級的法權。對于這一看法,經過最近的討論,大家基本上是同意的。
資產階級法權和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性質并無區別
現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應該弄清“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還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這兩者同樣有性質上的區別。有人根據馬克思“在原則上仍然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這一句,就把“按勞分配”解釋為資產階級法權殘余,我認為這是欠妥的。資產階級法權殘余與資產階級法權雖然在量上有很大的差別,但是在質上并沒有什么區別,也就是說資產階級法權殘余在性質上就是資產階級法權,如同說資產階級殘余思想就是資產階級思想一樣。我們誰也不能夠把資產階級殘余思想說成不是資產階級思想,這在邏輯上、實際上都是說不通的。因此,我認為資產階級法權和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關系,也只能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侯明方同志既反對“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法權,但又認為“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因此得出了“資產階級法權殘余不是資產階級法權”的論斷。同時他為了申述“按勞分配”是維護無產階級利益的分配原則,硬把資產階級法權殘余說成是無產階級意志的體現和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我認為,這樣的提法與馬列主義的法權觀點是不相容的。一個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決不可能也不需要通過敵對階級的法權殘余把自己的意志體現出來。即使退一步說,“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但它也只能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一部分。資產階級法權殘余還包括殘存的等級制、舊家庭制度以及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差別等等,難道說這些資產階級法權殘余也是無產階級的意志體現嗎?也是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嗎?當然不能這樣說。這些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存在對生產力的發展只是起阻礙的作用,對無產階級來說“只有百害,而無一利”。所以黨中央提出,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消滅“社會主義時期還不得不保存的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反映這些差別的不平等的資產階級法權的殘余”。如果說資產階級法權殘余是無產階級的意志體現,是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其后果會怎樣呢?就會使我們不去觸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讓它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長期地保存下去。因此我認為,侯明方同志的這種提法是對無產階級革命實踐的歪曲,是和馬克思主義的必須打破舊的國家機器的學說不相容的。
按勞分配只能稱為資產階級式的法權
按照馬克思、列寧的正確提法,“按勞分配”只能稱為“資產階級式的法權”,不能有其他的稱呼。這是不是在扣字眼鉆牛角尖呢?我認為,更好地理解前人的著作,才能弄清問題的本質;如果不分清楚,就容易得出錯誤的結論。我們翻開馬克思的“哥達綱領批判”和列寧的“國家與革命”看看,馬克思、列寧只是說“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或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狹隘眼界”,而沒有說它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當然更沒有說是資產階級法權。所謂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怎樣的呢?馬克思當時為了批判拉薩爾所說的“平等的權利”和“公平的分配”這一小資產階級的思想,指出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在經濟、道德和智慧等各方面,都不可避免地還會保留資本主義社會的痕跡。這些痕跡表現在分配上,雖然“按等量勞動領得等量產品”、“不勞動者不得食”的社會主義原則已經實現了,這與資本主義的表面上的“等價交換”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是與共產主義“按需分配”的原則比較起來,“還沒有消除容許不相等人們按不等量的勞動領取等量產品”的這一“缺點”,也就是說社會主義社會在分配上還保留了資本主義“等價交換”的痕跡。僅僅因為“按勞分配”的這一資本主義社會的痕跡,馬克思才認為在原則上仍然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應該特別注意“在原則上”和“資產階級式”這幾個字,馬克思在這里并沒有說按勞分配就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為了更好地理解“資產階級式的法權”這一提法,重復一下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的一段話是有好處的。列寧說:“在共產主義社會,在一定時期以內(指社會主義——作者)不僅會保留著資產階級式的法權,甚至還會保留著沒有資產階級的資產階級式的國家。”這句話清楚地告訴了我們,資產階級式的法權也只是一個不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法權。這一點侯明方同志也是同意的。但是如果把不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式的法權說成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照這樣推論下去,何嘗不可以把沒有資產階級的資產階級式的國家稱為是資產階級國家的殘余。可是,如果真是這樣理解列寧的話,這就是對列寧的著作和馬列主義的國家學說的一個極大的歪曲。
由上所述,我認為也不能把按勞分配稱為資產階級法權的殘余,如果要叫的話,也只能叫它是“資產階級式的法權”,或者是保留有資本主義社會痕跡的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按性質來說,“按勞分配”是我們和剝削階級作斗爭的武器,是維護無產階級的利益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它是無產階級性質的法權,也可以稱它是無產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社會主義的上層建筑,這樣,在邏輯上、實踐上就沒有任何矛盾了。
討論“按勞分配”原則,要和批判資產階級法權分別開來
既然“按勞分配”不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因此必須把討論按勞分配這一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和批判資產階級法權分開,不能混淆在一起。前一個時期,由于一些同志認為“按勞分配”是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主要內容,因而在批判資產階級法權問題上,把更多的力量集中在這一分配原則上,有的甚至否定了“按勞分配”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中的作用,把資產階級法權殘余所起的壞作用都記在這一原則的賬上,說工資等級多,差別大是按勞分配的原則所造成的。事實恰恰相反,工資等級多,差別大的原因,是受了資產階級法權殘余的等級制的影響,沒有能夠很好地運用按勞分配這一客觀規律。
當然在批判資產階級法權的同時,也可以討論按勞分配這一原則;但討論的目的,在于認識“按勞分配”的歷史必然性,認識它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作用以及它和共產主義“按需分配”的區別等,從而使我們保持清醒的頭腦,更好地利用這一規律的積極方面,限制它的消極方面(指事實上不平等這一方面),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并且為過渡到“按需分配”的共產主義社會積極地創造條件。而批判資產階級法權的目的,在于認識社會主義社會中的資產階級法權殘余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它們怎樣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些資產階級法權殘余,如殘存的等級制,本來可以消除它的作用,但由于我們的認識水平不高,工作做得不夠好,因此影響人民內部就產生了一些矛盾。有些資產階級法權殘余,在社會主義社會還不得不保存下來,如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就是這樣,我們應該怎樣努力創造條件,逐步地消除這些資產階級法權殘余。我認為,分清這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對我們認清事物的本質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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