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經驗:更有保障更權威
人民調解被譽為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國外也同樣享有盛譽,被國外法學界稱為“東方一枝花”、“東方經驗”。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0多萬個,人民調解員490多萬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
8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人民調解法。這標志著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正式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該法共6章35條,從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和原則、調解組織形式、調解員選任、調解的程序、效力等方面對人民調解制度做出全方位規定,反映了對我國民間調解經驗的理性反思和深度總結,實現了多項制度和方式創新。
從法規到法律 改變的不僅是效力
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就制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1989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這些成為一直以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政策法律依據。當前,為何對人民調解的規范從法規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主要考慮是什么?法律頒布實施后會產生什么樣的意義?
對此,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介紹,最初的1954年條例和1989年的條例都是暫行組織條例和組織條例。它只規定了人民調解的組織程序,沒有完整地對人民調解的制度作完整的法律規范。“特別是近幾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每年都有幾十件提案要求制定人民調解法。”為此,在總結建國以來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的基礎上,司法部牽頭起草了這部法律。
據了解,1954年的暫行組織條例只有11條,1989年國務院通過的組織條例只有17條,而且都沒有分章。這次的人民調解法一共是6章,最后通過的草案是35條。“除了總則和附則之外,完整地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議四部分核心的內容,全面地確立了我們國家的調解制度。”郝赤勇說。
“人民調解法的頒布,也是我們人民調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調解涉及千家萬戶,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也是我們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于今后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都會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郝赤勇這樣評價了法律頒布實施后的意義。
明確財政保障 不會改變其群眾性質
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被視為人民調解法的一大亮點。據了解,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這也是常委委員、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
那么,政府提供保障是否意味著人民調解工作就會趨于行政化?如何保持人民調解的民間性和自治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紀華表示,首先,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以及企事業單位設立的群眾性組織。它具有的群眾性是無可置疑的,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這個群眾組織,來解決民間糾紛的一種活動,它的性質在法律中規定得非常明確。
“人民調解是需要成本的。”扈紀華強調,據了解,在很多地方調解中,有的是當事人申請來進行調解,有的就是發現了糾紛以后,調解委員會的成員主動上門到糾紛發生地去進行調解,因為法律規定了就地及時解決,這就涉及一些成本。為了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正常進行和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在審議的過程中,委員們就提出來法律草案僅規定支持是不夠的,要給予保障,否則的話這個工作就比較虛,法律的規定也比較虛,不能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的順利和健康發展。
扈紀華介紹,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2007年財政部、司法部聯合發文關于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問題的規定和做法,加了“保障”這個法律用語,“這不是個很虛的用語,而是要求根據財政部和司法部的文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員以及調解工作給予切實保障,這種保障并不會改變它的群眾性的性質,它只是國家支持和鼓勵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表現。”扈紀華說。
司法確認制度 對人民調解的有力支持
現實中,當事人調解后反悔的事情常有發生。一旦有一方當事人反悔,還需重新進入訴訟程序。這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壓力。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出了司法確認制度,即對于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雙方當事人簽署協議之后,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可以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一經確認,這份調解協議書便具有了法律效力,相當于為調解協議加了一把“鎖”,假如一方反悔將被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制度也被納入該法中: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運用司法機制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這個制度實際上是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對人民調解工作給予的一種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時也是對當事人的司法救濟和司法保障。”郝赤勇對這一制度作出了積極評價。“這樣可以減少訴訟,保障協議的有效執行。”
事實上,近些年的實踐已經證明,司法確認是一個很好的制度。據統計,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80%以上可以有效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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