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集體勞動爭議規定》聽證 裁員20人以上需報告人保部門
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高,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其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增幅較大,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此制定了《昆明市關于預防集體勞動爭議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昨日,該局就此規定舉行聽證會。
2007年至2009年間,我市受理勞動爭議案件量由1319件上升至5636件,其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增幅高達15倍以上。為保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集體勞動爭議的發生,市人社局制定了《昆明市關于預防集體勞動爭議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中所稱的集體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3個以上(含3個)勞動者因同一事由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昆明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集體勞動爭議均適用于本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用人單位在決定有關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征求工會與勞動者的意見并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若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裁減方案,獲批后方可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改革改制過程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對于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等用人單位因勞動爭議出現集體停工、怠工、閉廠等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危害公共安全,損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后果的,可以建議市、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布命令,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停止該項行為,恢復正常秩序。命令發布之日起30日內為冷靜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期限內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在此期限內繼續組織談判、調解,促成企業和勞動者達成和解。
聽證會上,22名與會代表普遍認為,該條例的制定強化了用人單位職責,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尋求了平衡,有助于及時化解勞資糾紛。聽證代表尹曉華表示,該規定重在通過基層調解和案前調解最大限度地緩解矛盾,強調了社區基層調節調解的作用,為基層調解工作提供了有利依據。代表張亞敏等建議,對企業實行紅黃牌制度是好的,但應細化處罰標準,以最大限度杜絕企業違法用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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