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惡意欠薪罪”是民意所向
8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草案規定,對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今年“兩會”被廣泛關注的“欠薪入罪”話題日前有了立法回應。8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首次將“惡意欠薪”定為犯罪。
早在今年“兩會”上,中華全國總工會就建議將“欠薪罪”寫入《刑法》,曾引發了激辯,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如今,惡意拖欠員工工資已寫入刑法修正草案,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連日來,從本報記者多方采訪聽到的各方聲音來看,大家一致反映,惡意欠薪入罪是現實的迫切需要,有著堅實的民意基礎,這正是立法積極反映民意的體現。刑事立法打擊惡意欠薪,能震懾無良老板,向勞動者提供公權救濟,也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同時,“惡意欠薪”立法應盡可能避免現實“操作性障礙”,也是各界的共同希望。
惡意欠薪太可惡
老馬說,惡意欠薪實在太可惡了。職工們辛辛苦苦為企業工作,到頭來,卻一分錢都拿不到,還要政府買單,如此惡劣的做法,早就應該列入刑法治罪。
其實,來自安徽省的老馬本人就是“惡意欠薪”的受害者。2004年,他在金山區廊下鎮一個箱包廠工作,老板多次借口生意不好,拖欠了職工工資。當年年底,一個風雪交加的夜晚,老板突然派人把企業機器全部搬走,自己藏匿起來。職工索討工資沒有了方向,只得走進勞動監察大門。
經過勞動監察的努力,最終,由小企業欠薪保障基金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墊付了該廠職工的工資。但是,作為受害人之一,老馬至今對此事記憶猶新。
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職工群眾反映最多的,就是對惡意欠薪者,法律決不能手軟,情節惡劣的,一定要問罪,甚至處于有期徒刑或拘役。只有這樣,惡意欠薪事件才會減少,職工的收入才有強有力的保障。
職工小劉說,小企業欠薪保障基金,應該保障的是無力支付職工工資的企業,而不是保障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甚至轉移財產、逃匿,以逃避職工工資支付的企業。只有這樣,小企業欠薪保障基金才算發揮了真正的作用。
職工小周說,現在不少企業,把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職工工資,職工工資本來就低得可憐,再遭遇“惡意欠薪”這樣的事,職工的生活如何保障?惡意欠薪入罪,是對職工利益最大的保護。
欠薪范圍須明確
老劉拿著報紙,激動地說,惡意欠薪早就應該列罪。惡意欠薪的范圍,還應該包括加班費。
老劉如此說,是有其緣由的。幾年前,老劉在本市一家羊毛衫廠工作,擔任車間主任,每個工作日,都要連續工作12小時。老劉是個有心人,她利用擔任中層領導的便利,收集了大量的加班證據。企業解除她勞動合同之時,老劉先來本報求助,后把企業告到了仲裁庭。
令老劉氣憤的是,她得到了新聞輿論的支持,也打贏了官司。但是,用人單位一會兒說無力支付;一會兒要求暫緩支付。實在拖不下去了,老板又是一逃了之。最終,法院通過變賣企業財產,老劉拿到了加班費。但是,拿錢的那一刻,已是她打贏官司的兩年之后了。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職工反映較多的,就是惡意欠薪的范圍一定要明確,比如,除了職工的月薪以外,加班費、各項津貼、補貼也應該算作薪水之列。甚至,企業違法不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的雙倍工資;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企業違法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雙倍經濟賠償金等,如果企業惡意拖欠,都應該列入惡意欠薪之列。
職工馬暉認為,對于惡意欠薪的范圍,一定要明確。只有這樣,職工群眾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充分的保護。
何為惡意能辨明
職工小王說,從網上得知,有關專家對惡意欠薪入罪,認為要經過認真細致調查了解,防止將無力履約弄成惡意欠薪。專家的說法沒錯,但是,企業是否惡意欠薪,對有關部門來說,事先肯定會有一個認定的程序,也會有一個操作程序。因此,專家的憂慮似乎沒必要。
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持這種看法的職工人數不少。職工們普遍認為,從以往的經驗看,專家的憂慮真的沒必要。比如,《勞動合同法》出臺前,不少專家也提出了他們的憂慮,其中最擔心的,就是勞動爭議案件會持續居高不下。但從實踐來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初的兩年,案件確實大增,但今年明顯回落。
關于惡意欠薪,由于是要定罪的,有關部門肯定會有一套完整的處理程序。這套程序只要執行到位,專家心中的憂慮也就不解自解了;如果執行出了問題,那么,即便惡意欠薪不納入刑法,也會出現問題。這與執行者的素質和職業道德有關,與法律應該是沒有關系的。
專家觀點助完善
有專家說,面對我國進入勞動力市場化之后,屢禁不絕的雇主惡意欠薪、逃逸,勞動者為了討薪不得不采取種種手段,甚至導致傷亡事故的現實,確立惡意欠薪的刑事責任,應該是一個有效的解決辦法。實際上,我國已建立了一套欠薪防范體系,其制度體系的設立不可不謂用心良苦,然而欠薪,甚至惡意欠薪的問題仍時有發生,這就促使我們反思,這一制度設計的缺陷何在。
惡意欠薪的長期存在,說明現有的勞動立法保護力度不夠;將惡意欠薪入罪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國外及香港的立法中也有。如香港地區之所以欠薪情況不普遍,就是由于其《雇傭條例》中規定了欠薪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
但是也有專家認為,從本質上說欠薪是一個違約行為,即違反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約定。這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對債權債務關系是否適合刑法的直接介入?欠債不還的情況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也長期存在,那么是否我們就應該設立惡意欠債罪呢?
勞動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博士邱婕表示,從有效利用法律資源的角度,我們是否可以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勞動法律制度呢?比如對支付令制度的完善、工會組織更主動發揮作用,以及政府的有效管理。比如,建立對惡意欠薪雇主的黑名單制度。上海本地也發生過,雇主在外地欠薪逃逸后,到上海重新開業,并意圖再次逃逸,工人采取行動后,政府積極介入調處欠薪糾紛的事件。這很大程度反映的并非立法的問題,乃是執法及管理的有待完善。
從有效整合法律資源的角度,是否增設獨立的“惡意欠薪罪”也值得思考。有專家表示,可將“惡意欠薪罪”增加到“侵占罪”中,《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惡意欠薪行為的主體是企業主,侵犯的是個人財產所有權,故意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可以歸為刑事自訴案件,適用刑事和解。
如果從提高勞動者勞動報酬權保障級別,震懾雇主惡意欠薪行為的角度制訂“惡意欠薪罪”,那么應如何設立這一條款呢?邱婕認為,綜合各國的立法,對惡意欠薪罪的處罰一般都規定了明確的罰金數額,而目前草案中的條款主要規定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手段,對罰金的標準未予明確,這一點希望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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