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鞍山市失業金發放標準上調
8月24日,鞍山市勞動就業服務局表示,從7月1日起,鞍山市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提高,四城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從原來的每人每月464元和4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和525元。
這次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主要由于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相應上調。按照《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標準上調
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失業金發放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464元和406元兩檔,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和525元。
海城市發放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432元和378元兩檔,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和455元。
臺安、岫巖發放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400元和350元兩檔,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和455元。
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主要與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時間有關。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五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繳費比例
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滿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攜帶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同時,從去年開始,鞍山市失業金發放由原來定點機構直發改為商業銀行代發。新增的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失業人員,需要提前一個月,憑居民身份證和失業證到任意一家商業銀行儲蓄所辦理存折,然后到市就業局一樓失業窗口登記,將個人賬戶錄入數據庫,就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另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每個月必須認證就業情況,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人員必須是本人于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前一個月的26日至月末(遇節假日不順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就業情況的認定。連續三個月不到街道的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就業情況認定的,將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自動放棄享受失業金待遇處理。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仍未就業,如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經民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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