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為何要補簽勞動合同
近日,西安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員工展光(化名)西安市總工會信訪室反映說:5月12日所在公司突然通知與他解除勞動關系,領導還拿出一份勞動合同叫他簽字,時間是去年9月21日他被聘用時開始至現在。為此,讓他感到十分困惑。
展光于2009年9月21日應聘到西安某科技公司上班,被聘為高級營銷經理。當時,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轉正后月工資3200元,未辦理社會保險,只是工資中加了社保費補貼500元。展光認為盡管公司的行為有違法之嫌,但他還是希望能在轉正以后,經過自己的努力,能得到進一步的改善。沒想到5月12日公司突然通知要與展光解除勞動關系,立即退出工作崗位。單位領導隨即拿出一份已填好的勞動合同要他簽字。因為他搞不清為什么解除勞動關系,還要補簽勞動合同,當時就婉言拒絕在合同上簽字。由于他沒在合同上簽字,第二天,公司就把他拒之門外,既不能交接相關工作,也不給其辦理任何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我們從這一勞動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到這家公司無視國家政策法規,一路違法操作。
違反《勞動合同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有法不依,招聘員工伊始,就存在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不按政策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條:“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而某科技公司與展光口頭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正是剝奪了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
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該公司與展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從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5月12日不到一年時間,卻約定了試用期三個月,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展光被某科技公司聘用為高級營銷經理,且經過了試用期,已工作了7個多月時間,其中并沒有發生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中規定的任何情形。公司突然通知展光離開工作崗位,不讓辦理交接手續,不給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強行補簽過去的勞動合同。這樣解除勞動關系不但無正當理由,且行為拙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違反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該科技公司在解除展光的勞動關系時,只是老板一句話,不依照任何法律依據,且繞過工會組織處理員工,既不合法又目無工會組織。
不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又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完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該公司不但不依法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而且連一張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都拒絕開具。臨到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還在想方設法地規避不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支付雙倍工資等責任,想補簽一份合同堵塞后路。
難以想象一個集科技、人才于一體的科技企業,從招聘員工開始,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接著濫用試用期、違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不按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又不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這一系列違法行為,企業不以違法為恥,反而振振有詞。真不知道實現勞動者體面勞動之路有多遠。
上一篇:社保向左 基金向右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