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惡意提起工傷行政訴訟應引起重視
通州法院2009年至2010年7月共受理工傷行政確認案件41件,其中用人單位提起訴訟的28件,占比68%。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占工傷行政訴訟案件的多數,部分用人單位存在惡意提起工傷行政訴訟的現象,應引起重視。
一、案件主要特點
一是多數案件起訴證據明顯不足。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大多明顯不能推翻工傷認定,起訴證據明顯不足。
二是多數案件有律師、法律工作者代理。受理的41件案件中,有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達35件,占比達85%。
三是案件均以撤訴或駁回訴訟請求結案。受理的41件案件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7件,其余案件均以撤訴結案,無一件用人單位勝訴案件。
四是用人單位參保率低。受理的41件單位提起工傷行政訴訟的案件中,用人單位未投保工傷保險的案件較多,工傷保險參保率低。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賠償時間。用人單位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使工傷認定決定不生效,以拖延賠償時間。
二是用人單位企圖通過行政協調達到少賠償的目的。受行政撤訴率考核指標的影響,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積極開展行政協調工作,用人單位企圖通過訴訟由法院進行行政協調,以減少賠償數額。
三是律師、法律工作者對訴訟起著一定的推動作用。個別律師、法律工作者為了收取代理費用,對明顯屬于工傷的案件,仍鼓動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
四是低廉的訴訟成本使用人單位存在搏一搏的僥幸心理。工傷行政訴訟的訴訟費僅50元,訴訟利益大于訴訟風險,使用人單位不用顧忌訴訟成本。
三、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法律宣傳。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主動承擔起工傷賠償責任,而不應試圖通過走程序達到拖時間的目的。同時,隨著勞動者平均工資逐年上升,工傷賠償數額會逐年增多,用人單位拖時間只能得不償失。
二是提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情況的監察,對不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提高企業參保意識。
三是依法開展行政協調。對工傷行政案件進行協調應當堅持公平原則,不能因行政協調而迫使勞動者在賠償金額上作過多的讓步,使用人單位得到便宜,形成不良訴訟導向。
四是加強對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教育。律師、法律工作者應當承擔化解社會矛盾的職責,對明顯敗訴的案件,應當多做息訴工作,并建議用人單位通過非訴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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