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缺陷及操作程序的完善
廣西的工傷事故逐年上升,公正評定工傷殘疾等級,實現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門話題。但在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筆者發現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操作上加以規范。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存在的缺陷
缺陷一:勞動能力鑒定不是由設區的市級鑒定機構直接受理,而由工傷職工向縣級社會醫療保險中心(下稱社保中心)提出鑒定申請。
近年來,筆者在玉林市、縣轄區內代理有多起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發現,工傷職工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稱鑒定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而是向所在區、縣的社保中心申請鑒定,該中心也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傷認定書和醫療病歷材料,而是發給申請人一式三份的《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下稱鑒定表),并引導申請人到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自行找醫師鑒定傷殘等級。這樣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鑒定程序不符,致使少數不屬工傷事故傷害的人進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缺陷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作出,市級鑒定機構只是行使審批權。
玉林市現行的《鑒定表》設有四欄內容,第一欄是主治醫師診斷意見及簽名;第二欄是醫療鑒定小組意見及簽名,第三欄是人民醫院意見及院長簽名;第四欄則是鑒定機構的審批意見。因而,工傷鑒定權實際上是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行使,鑒定機構只是審批通過。如此放權缺乏法律根據,以致協助鑒定者成了事實上的鑒定人。
縣級人民醫院水平有限,由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有可能存在對傷殘標準把握不嚴的問題,鑒定機構審核時稍有疏忽或過分遷就鑒定醫院的意見,就有可能影響殘疾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
缺陷三:鑒定結論只送達申請鑒定人,作為相對方的用人單位無法行使再次鑒定申請權。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送達,《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只規定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此理解,鑒定結論只送達申請方,而無義務送達相對方,送達時間未明確,只規定“及時”,因而在操作上難以把握。由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由當地社保中心送達申請人(大多數為工傷職工),而未送達相對人(大多數為用人單位),以致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時,才知道殘疾等級。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有“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是申請人,就收不到鑒定結論,申請再次鑒定的權利無法行使。
缺陷四: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因適用鑒定標準不同,同一傷殘可能出現不同的殘疾鑒定結論。
對于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目前適用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3月14日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該標準對于職工因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導致的工傷,可以適用雙重鑒定標準。此類工傷,首先由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受傷職工如果致殘,交警部門將委托法醫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致殘評定》標準評定傷者的殘疾等級。筆者發現工傷事故評殘和交通事故評殘標準雖是同一部門發布,但在評殘方面有較大差距。比如,因交通事故致使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在工傷評殘標準中是10級傷殘;而交通事故評殘標準則未構成傷殘等級。可以說,工傷評殘標準失之過寬,交通事故評殘標準操之過嚴。這就造成同種傷殘,因適用標準不同,出現兩種不同的殘疾等級結論。
完善工傷事故勞動能力鑒定操作程序的設想和探討
1、規范鑒定程序,勞動能力鑒定由法定鑒定機構統一受理。鑒于目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實際上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社保科,面臨著人員少、案件多的狀況,難以從事傷殘等級的直接鑒定,增加專業人員從事直接鑒定勢在必行,這是最好的辦法。如果近期難以實行此措施,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應由鑒定機構統一接受申請后,可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市級醫療機構協助鑒定。為確保鑒定程序公正、透明、合法,杜絕暗箱操作,應向社會公布勞動能力鑒定小組的人員名單和簡歷,以利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對鑒定人行使申請回避權。
2、將勞動能力鑒定表規范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目前的勞動能力評殘結論只是一張《鑒定表》,未能書面告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享有再次申請鑒定的權利以及了解鑒定人的相關情況。建議相關部門在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時采用司法鑒定的形式,以鑒定結論代替勞動能力鑒定表。鑒定結論應明確載明,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對本鑒定結論不服的,可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鑒定結論還應附上鑒定機構的鑒定許可證和鑒定人的資格證書,確保當事人能享有知情權。
3、鑒定結論的送達主體和送達時間應當具體明確。建議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補充完善送達制度,將鑒定結論同時送達申請人和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的解決,應將“及時送達”規范為在7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送達傷殘職工和用人單位。為有據可查,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并署上收到鑒定書的時間。
4、交通事故形成的工傷,在評殘方面目前是實行雙軌制,傷殘職工可以申請交通事故定殘,也可以申請工傷事故評殘,但兩個標準在定殘上存在較大差距,以致執行標準不同,同類工傷就出現不同的傷殘等級。要徹底解決此矛盾,須將交通事故定殘和工傷事故定殘標準合二為一,使傷殘評定標準公正、客觀、科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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