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多視角研討訴訟監督
7月28日至29日,由北京市檢察院主辦的“2010訴訟監督論壇”開壇,來自全國各地的專家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聚集一堂,圍繞“訴訟監督的理論思考”、“人大監督與訴訟監督”、“訴訟監督的難點與對策”、“訴訟監督的外部工作機制”和“訴訟監督的內部工作機制”五個議題,進行了多層次、多視角的交流與探討。
訴訟監督的范圍、原則,該從哪些層面界定
“訴訟監督的內涵、范圍究竟應該怎么界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率先發言,拋出了問題。他說,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可以分成三塊內容:一是自偵、公訴職責;二是除自偵、公訴以外,對其他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三是對少量的行政活動,特別是與訴訟活動有密切聯系的司法行政活動進行監督,具體來說指對勞動教養、監獄、看守所等的活動進行監督。據此,訴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非檢察機關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
那么,訴訟監督的目的是什么?陳光中說,監督的目的,不是檢察機關為了擴大權力,而是為了使訴訟活動更加公正、高效、權威、和諧,而要實現這個目標,檢察活動要堅持客觀、公正、依法地進行。
“我要特別強調一個訴訟監督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謙抑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肖建國表示,這對于檢察權的行使非常重要,它意味著檢察權是有限的,監督的方式、手段也是有限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職委員童建明說,訴訟監督要堅持創新性與規范性相結合、拓展性與謙抑性相結合。當前訴訟監督的范圍、程序還不完善,手段、方式還不充分,在改革創新監督方式,健全完善監督范圍、手段、程序的時候,要以法律授權為邊界,堅持依法監督、規范監督;要貫徹謙抑原則,思想上要防止盲目擴張權力的傾向,實踐中要防止四面出擊的做法。
“將謙抑作為訴訟監督的原則為時尚早,特別是在訴訟監督還很不夠的情況下,不宜過多強調謙抑。”來自北京師范大學的教授劉廣三特別提醒說。張青松、張遠忠、錢列陽等律師認為,訴訟監督應該是剛性監督,不是柔性監督、軟性監督,許多新類型案件,許多程序上的細節,尤其需要訴訟監督。
訴訟監督與人大監督是什么關系
訴訟監督與人大監督是什么關系?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慕平說,透過人大決議可以看出,訴訟監督和人大監督關系密切,二者之間存在權力上的連動性、維護法律統一和正確實施的目標上的一致性和從屬性的關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嘗試新的探索,堅持不搞個案監督,而是以“針對問題監督,監督解決問題”為原則,把支持和加強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工作作為人大司法監督的著力點,充分發揮了我國社會主義司法體制內在的優勢,符合人大監督的本質和特點。訴訟監督的工作應當在人大監督和人大協調之下開展。檢察機關既要積極行使監督權力,又不逾越監督權限,用足和用好現有的監督手段,形成整體合力,保障訴訟監督工作進一步取得實效。
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尚保華的觀點是,人大監督與訴訟監督在法律淵源、權力屬性、性質和效力、范圍和對象、手段和規模等方面均存在區別。訴訟監督是在人大監督基礎上產生的專門監督,具有獨立性和不可替代性,人大監督能夠對訴訟監督形成必要的制約,督促檢察機關強化內外部監督,人大監督能夠對訴訟監督形成強有力的支持,人大監督的強制性和權威性與訴訟監督的常態性、即時性和專業性具有優勢互補的緊密聯系。
對于十幾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出臺決議或決定推動法律監督的實踐,劉廣三直言不諱地說:“地方人大已有動作,那么,全國人大是否也應當有所作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蔣德海也提出,“希望全國人大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監督法,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訴訟監督的難點在哪里,有何破解良策
訴訟監督針對的是強大的偵查權、審判權和執行權,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面臨哪些難題?
北京市密云縣檢察院檢察長陳平認為,訴訟監督存在三大難點,一是因對訴訟監督重要性的認識不夠、傳統熟人社會的牽絆,而導致不愿監督;二是因檢察人員自身能力的局限性、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而導致不能監督;三是因外來的干預及缺乏檢察官職業保障機制而導致不敢監督。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院長單民認為,目前監督方式立法先天不足,欠缺科學合法合適的監督形式與方法,監督方式適用的要素不規范,監督缺乏法定的強制力,使訴訟監督面臨尷尬。
陳平和單民的破題思路是,強化訴訟監督意識,提高訴訟監督能力,合理提高檢察人員的待遇,打破單一行政管理體制,建立符合司法特點的人事管理和考核機制,從主觀條件上解決不愿監督的問題。同時應當完善訴訟監督法律制度,強化訴訟監督權能,建立檢察職業保障機制,從客觀條件上解決不能監督和不敢監督的問題。
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給出的破題之策令人耳目一新。他說,首先,監督理念要由傳統型的對立監督、重實體監督、絕對主義監督,向現代型的協同監督、程序監督和相對監督理念轉向。其次,要實現由有限監督到全面監督,由實體型監督向程序型監督,由審判型向訴權型延伸,監督方式由一元型向多元型,監督時段由訴后型向訴中型,監督規模由個案型向類案型,從訴訟監督向社會監督等7個轉向,以契合憲法對檢察機關職能定位的制度宗旨。
高檢院偵查監督廳廳長萬春提出質疑,從有限監督到全面監督的轉向有待商榷,以有限的監督資源和能力,只能突出監督重點,不能包打天下。
訴訟監督的內外部工作機制,該如何有效構建
如何構建訴訟監督的外部、內部工作機制,與會者結合司法實踐各抒己見。
高檢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洪祥結合中央司改意見,介紹了偵查監督工作機制的改革與完善。他說,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機制的改革和完善包括:拓寬知情渠道,建立對違法偵查行為投訴的受理和辦理機制;明確對涉嫌違法的偵查活動進行調查核實的方式和手段;增強監督剛性;建立搜查、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監督機制。
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長苗生明介紹了該院提出的訴訟監督事項向區委和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即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法院發出訴訟監督類法律文書的同時,將相關文書材料向區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定期匯報被監督對象的整改和反饋情況的制度,他說,“報告制度的價值在于:有利于強化人大對訴訟監督工作的領導,有利于化解訴訟監督效力不足的難題”。
黑龍江省檢察院檢察官李春季從規范強制措施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主張建立和完善強制性偵查措施監督機制:將觸及公民隱私權的強制性偵查措施納入刑事訴訟立法;完善強制性偵查措施的執行監督;建立侵權救濟機制。
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職能具體由多個內設業務部門行使,如何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建立有效的內部工作機制?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長盧希認為,建立內部工作機制,應著眼于完善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上下級檢察院之間一體化工作機制、考評培訓激勵機制;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執法司法機關對監督意見的反饋機制等。
上海市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田歡忠建議,在上下級檢察機關職能部門之間形成對口監督和交叉監督,在檢察機關內部完善檢察長案件審批制度和檢委會決策制度;實行案件管理中心的監督、案件質量督查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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