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投訴過分用工潛規則 公司文員當傭人
“做文員1700元工資,要兼買菜煮飯,還要陪老板娘逛超市做苦力,連保姆都不如!”近日,市民李英(化名)反映稱,她到福×食品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下簡稱福×公司)當文員,不僅工作內容苛刻,并且只做三天就被炒了。而福×公司則回應稱,辭退李英是因為“她說話不檢點”。
另一文員買好菜才來上班
據李英介紹,7月14日,她到該公司面試時,經理旁邊有個女人曾問她是否懂煮飯,“雖然覺得這個問題很奇怪,但我還是如實說我懂”。面試通過后翌日開始上班,早上8時多,她竟發現公司一馮姓文員提著肉菜來上班。
據李英稱,公司的經理和太太都居住在辦事處,而她即將頂替的工作,除了文員本職工作外,還包括打掃、晾衣、買菜以及煮飯。工作第二天,辦事處經理曾跟李英暗示,他太太已經懷孕兩個月,而他本人經常出差,讓李英“多照顧照顧她”,李英點頭允諾并在雇傭合同上簽了名。
“經理太太還讓我做晚飯”
據李英稱,到了上班第三天,經理太太要求李英和另一位文員陪她到超市買日用品。“從午飯后一直逛了將近兩個小時,其間所有的重物都由我和另一個文員提拿。”李英說,“我替她提了10斤生油,而另一個文員也提了兩大袋日用品……那天中午根本沒休息。”李英說,“沒想到還有更過分的事情,當天下午5時,經理太太讓我們為她做晚飯,做好才能下班。”
“雖然當時覺得心里委屈,但畢竟工作難找,所以我也只能忍了。”李英說,“可我萬萬沒想到,當天晚上經理給我打電話,說要炒了我。”李英對此感到氣憤又不解,“我這兩天自問工作盡職。”李英說,“經理卻說‘據我觀察你不合適這份工’,可我工作三天他有兩天都在出差啊,這樣很不公平!”
人被辭退合同卻不肯還
據李英介紹,她與福×公司簽訂的合同規定月薪是1696元。她在被辭退后隔天回辦公司收拾私人物品,發現所有材料和筆記本都被收走,“包括前天簽訂的合同也不見了,最后對方只還給我身份證原件和三天的工錢210元”。
福×公司回應:辭她因做事不細心說話不檢點
福×公司某經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他與其妻子同住在辦公室,“她只是來住一會兒,過幾天就回老家”。該經理表示,讓員工中午在公司煮飯,是因為“珠江新城這邊吃飯太貴,我們不收員工飯錢,一起吃飯也能為他們省省錢。”但對于煮晚飯一事,對方堅稱“沒有這回事”。對于李英的工作表現,該經理表示“據同事向我反映,李英做事不夠細心,說話不檢點,不適合文員工作。”因此他決定辭退她。
該經理同時承諾,李英可以取回當時所簽的合同。
律師建議:注意保存勞動合同取證
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周炳星律師建議,打工一族在應聘時應注意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首先,在試用期或實習期時也應簽訂相關勞動合同,而且雇傭雙方要各自保留一份,“如果雇傭合同只有一份,也可要求復印或拍照保存。”周律師說,“雇傭雙方交涉時也應注意錄音取證”。另外,如權益遭受損害可向雇主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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