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4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突然被辭退 員工申請仲裁
福州新聞網(wǎng)訊 29日,福建省奮安不繡鋼有限公司兩名員工向本報投訴,她們在該公司工作了三四個月后被辭退,工作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奮安公司相關(guān)人員向記者承認他們違法用工。29日下午,兩名員工到倉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案件被受理。
小張和小施都是福州人,分別與今年3月18日、4月12日到奮安公司從事銷售開單工作。這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她們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小施告訴記者,7月20日下班時,公司突然口頭通知她,她被辭退了,理由是客戶說她服務(wù)態(tài)度不好。此時小施要求對方支付6月26日至7月20日近一個月的工資,也被拒絕。
小張表示,小施被辭退后,7月21日,公司要求她和許多員工補簽勞動合同。小張拿到合同時,被要求填寫簽訂日期為她進公司上班的2010年3月18日。小張表示應(yīng)該填寫當天的日期7月21日,于是拒絕簽字。結(jié)果7月22日上午10時,公司通知她也被辭退了。
二人同時表示,以前有不少同事也是這樣被辭退了。
29日下午3時許,記者來到倉山科技園金浦路4號奮安公司,電話聯(lián)系到了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曹先生。他對記者證實,小施和小張確是今年三四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其實是她們自己不到公司簽合同,然后曠工,自己不來上班的。
同時曹先生承認,這二人工作期間,公司確實沒有為她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他也知道這違法了《勞動合同法》,這是公司的疏忽。
29日下午,小施和小張拿著相關(guān)可以證明勞動關(guān)系的材料,來到倉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奮安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支付其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7月份工資以及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倉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二人的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