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3項法規
2010-08-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本報海口7月31日訊 今天閉會的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3項已明顯不適應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被廢止。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符興表示,此次廢止的3項法規,自頒布實施以來,對維護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保障勞動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三項法規在內容上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相一致,加上國家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具體,并且具有操作性,我省完全可以依照執行。
今天審議通過廢止的3項法規分別是:《海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海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
《海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是從1996年公布實施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該規定已不適應目前勞動合同管理的需要。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試用期限、賠償金標準等方面,我省的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不一致。同時,今年1月份,我省實施的《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已取代原規定中關于集體合同的。
同樣,在《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中,與國家相關法規在企業設立、登記方面的許多規定不一致。在外商投資范圍方面,前不久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又賦予我省新的政策,原有的規定已不適用。
《海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中,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外商投資范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等方面,與國家現行規定不一致,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據介紹,此次廢止法規所遵循的標準,即法規的核心與上位法存在明顯不一致之處;法規所制定的年代較早,并且已不再適用;法規已被新的法規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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