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部地方法規從8月1日起廢止
2010-08-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新華網海南頻道8月1日電 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7月31日表決決定,從8月1日起廢止《海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海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三項法規。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符興介紹,這三項地方法規在內容上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的許多規定不一致,加之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具體且具有操作性,海南完全可以依照執行,因此,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該三部法規。
于1996年實施的《海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曾填補海南勞動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但目前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使用期限、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標準、法律責任等方面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不一致。
《海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在關于監理企業設立時配備注冊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注冊審批機關、年審制度的規定等方面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此外,國家相繼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家對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了重大修訂。1991年頒布實施的《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外商投資范圍、外商投資企業收稅、外匯管理等方面與國家現行的規定不一致。在外資企業的稅收規定方面,從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從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稅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已取消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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