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職工惹出侵權案
1987年,初中畢業的張大麗(化名)進入河南省洛陽市某大型國企分公司工作,工種是“皮帶工”。2005年8月,張大麗因身體不適合繼續從事原工種,公司讓她做清潔工。當年12月,公司下發了與她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張大麗認為,她長期從事的“皮帶工”工種,存在職業病風險,但公司未按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據此,張大麗向公司提出異議。
2006年1月,公司同意她繼續上班做清潔工作,但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沒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其身份按臨時工進行管理。
2007年12月底,公司領導再次口頭通知張大麗待崗。
2008年4月,在張大麗多次要求下,公司同意其繼續上班。同時,公司告知張大麗,她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變更為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公司可以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用再為她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會保險。
此后,公司為了獲取證據,達到隨時和張大麗解除勞動合同、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法目的,未經張大麗同意,在上班期間對其進行監視、偷拍、錄音、錄像,并制成3張光碟擅自使用。
因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張大麗的名譽權和人格權。2009年2月11日,張大麗將公司告到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在未與張大麗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變更用工形式,以期達到隨時與張大麗解除用工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并為固定證據而錄音、錄像,其做法明顯侵害了張大麗作為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據此判決:被告公司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張大麗賠禮道歉;并賠償張大麗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一審判決后不久,張大麗與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也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她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雙方勞動合同自愿解除,張大麗自愿放棄人格權糾紛案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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