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以上職工擁護工資集體協商
力推“工資集體協商”
全總的總動員
在當下有限的選項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也許是解決勞資矛盾的最佳方式
本刊記者/王全寶
“有關調查表明,70%以上的職工對工資集體協商表示歡迎和擁護。” 7月13日,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總)新聞發言人、宣傳教育部部長李守鎮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如是表達。
令李守鎮感觸更深的是,越來越多的企業經營管理者越發感到解決與職工的利益關系矛盾離不開協商,因而在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都主動請求與工會開展協商。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參與解決職工工資分配,是工會維護職工權益、協調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和應盡義務。工會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就是在企業落實國家賦予職工的法定權利。”李守鎮表示。
此前的7月2日,全總強調要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又稱“工資共決”),并明確要求,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并對逾期不改的應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全總還要求,各地工會要積極參與地方各級人大、政府關于工資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將集體協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
“一系列的群體性事件已表明,中國勞動關系正在由個別勞動關系向集體勞動關系轉變。”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教授李麗林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目前來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也許是解決勞資矛盾沖突的最佳方式。
一波三折的集體協商
今年3月全國兩會上,全總副主席張鳴起透露,全國共有1300萬家企業,其中近80%還沒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根據全總提供最新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124.70萬份,覆蓋企業211.21萬個,覆蓋職工16196.42萬人。其中,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51.2萬份,覆蓋企業90.2萬個,覆蓋職工6177.6萬人。
事實上,由工會推動的“集體協商 、工資共決”模式已經有十幾年時間,其中經歷了諸多波折。
據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教授林燕玲介紹,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總工會就開始推行集體協商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集體協商。”
一位曾參與《勞動法》制定的專家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在《勞動法》的制定過程中,全總當時執意要把工資集體協商寫入《勞動法》,但有關方面認為推行集體協商還不成熟,原因是在外商企業還沒有建立起工會,跟誰協商呢?”
不過從結果看,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中,最終規定了有關工資平等協商的條款。
盡管集體協商制度沒有寫進《勞動法》,但在1996年5月,全國總工會還是聯合勞動部、國家經貿委、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出《關于逐步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企業工資問題的通行做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我國推行雖然已有十幾年,但社會各界對其認識并不充分,甚至簡單地將其僅僅理解為用來提高工資的價碼”,李守鎮表示,這種片面理解甚至誤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工資集體協商的推行。
他強調,在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最根本的就是在工資等涉及職工根本利益的事情上,改變由企業單方決定的狀況,使職工權益問題由勞資雙方共同決定成為一種制度安排,理性地找到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實現勞資雙方互利共贏。
在市場經濟不斷壯大的情況下,政府逐漸意識到工人工資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問題。2000年11月,《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以勞動部第9號令發布,并要求在全國逐步推行。
2007年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平等協商、訂立集體合同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工資集體協商制終于變成了“剛性”要求。
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不久,全總又連續下發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的意見》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意見》。工資集體協商已勢在必行。
不過,國際金融危機來襲成為社會各界特別是企業界認識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契機。2008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開始在我國顯現。以外貿加工出口的先導性企業,特別是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開始出現裁員、斷保、減薪等現象。
針對這一實際情況,2008年底,在經過大量調研基礎上,全總提出大力開展工會與企業、職工的“共同約定行動”, 號召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不裁員、少裁員,不減薪、少減薪;號召廣大職工發揮主人翁的作用,與企業同舟共濟,抱團過冬。
對于工會開展“共同約定行動”,李守鎮這樣解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條件下,企業和職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為沒有企業的發展,職工的利益無從保障;同樣,職工不能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就不會有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
因此,盡管勞資雙方在利益追求上有不同點,但必須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上找到共同點。“‘共同約定行動’的積極成效,為工資集體協商的推進打下了一個良好的基礎。”李守鎮說。
2010年5月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組成的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施“彩虹計劃”,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
6月24~28日,全國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在遼寧營口市召開。會上再次強調各地全面實施“彩虹計劃”。
經過全總強力推行,“工資共決”的效果已經開始顯現。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負責人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在一些城市,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職工工資普遍比同行業未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高10%至15%。
“實踐證明,通過協商,勞資雙方不同的利益取向找到了平衡點,同時,協商過程增進了勞資雙方的溝通、理解,有助于企業更好地凝聚人心,激發職工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李守鎮說。
化解勞資矛盾
今年上半年富士康員工跳樓以及廣州本田工人停工等事件出現以后,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工人的工作權益和收入狀況。
全國總工會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全力推動在非公有制企業組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工會,工會要突出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提高生產一線職工的勞動報酬”。目前,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已經開始和計劃調整。
從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從800元/月上調至960元/月。與此同時,河南、深圳、陜西、安徽、海南等多個省市同時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全國共有22個省份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
此前,作為收入分配改革專題調研組負責人之一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現階段勞資矛盾增多,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很緊迫的事情。
各地紛紛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也被外界認為是呼應了此前中央高層提出的“讓勞動者體面勞動”的承諾。
不過,大面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也引起一部分人的憂慮,“提低”是否會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是否會降低中國對于外商投資的吸引力呢?
對此,有學者建議,針對利潤空間較小、短期內轉型升級可能性不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可以在其提高職工工資后,由政府通過減稅等措施予以補助扶持。
6月12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表示,廉價勞動力已非中國吸引外資首要因素。當前中國吸引外資的最重要因素是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以及法制環境的不斷完善,其次是龐大的市場規模和完善的產業配套能力。
之后,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胡斌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勞動力成本上升,嚴格來說,對外資的影響不會很大。他認為,吸引外資最關鍵的因素仍然還是中國的投資環境以及外資對在中國市場發展前景的預期。同時他還透露了6月份吸引外資的情況較好。
但姚堅的講話還是在外資企業引起震動。有外媒評論稱,中國的廉價勞動力時代一去不復返了。更有外資企業放風稱打算“移民”中國的近鄰越南。
進一步表明政府決心的是,全總6月初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緊急通知》,重點鎖定推動建立非公有企業工會。
有學者認為,這反映除了高調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的落實,強化自身維護工人權益的正面角色,全總也有意識通過擴大工會覆蓋面,加強工會的代表性。
近期部分外商投資、港澳臺資等企業發生職工集體停工事件,這些企業有的沒有建立工會組織,有的雖然有工會組織但沒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發揮作用。盡管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還有諸多尚需完善之處,李守鎮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越來越得到社會各界特別是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浙江、江蘇、河北、四川等省份已經將工資集體協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在工會的推動下,全國已有23個省(區、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體合同規定”或“集體合同條例”;有13個省(區、市)以常委或政府名義就推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下發文件;有17個省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圍繞推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下發文件⋯⋯所有這些,都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供了制度機制保障和剛性支持。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擴大內需,就要抓住工資集體協商這一制度推手,將其作為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實現職工收入正常增長和預防、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和沖突的重要制度保障。”李守鎮說。
不過林燕玲提醒說,工資集體協商涉及的不僅僅是工資,更涉及到勞資關系和政府政策的調整,“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的話,工資集體協商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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