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起糾紛 庭前調解促和諧
近日,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啟動庭前調解機制。通過法官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終于促使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銅梁縣某煤礦當場支付原告李某的勞動工資、經濟賠償金等共計15000元。
被告銅梁縣某煤礦于2003年9月8日成立,為個人獨資企業,原告李某(現年58歲),自1979年起在村辦煤礦(即被告:現在的某煤礦)從事挑水、燒水工作。在30年的時間內,因政策的變化,煤礦由開始的集體所有制轉變為現在的股份制。原告的工資由每月幾十元起一直到2003年至2006年每月工資300元,2007年至2008年工資每月400元。原、被告雙方未簽訂過勞動合同,被告未給原告參加社會保險,2008年12月11日晚12時許,原告在煤礦突然昏倒,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腦出血,被告方為原告支付了5500元醫療費,原告的醫療費在農村合作醫療予以報銷。原、被告均未申請工傷認定。之后,原告向銅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被告給予經濟補償。經仲裁為:一、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3480元,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雙倍工資6380元,低于最低工資差額部分6600元共計16460元;二、被告為原告參加社會保險,并補繳2003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間的用人單位部分養老保險費。1999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間的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費。事后,原告不服該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1、由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13920元;2、由被告補償原告最低工資標準額款11040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一年時間的兩倍工資6960元;4、由被告支付原告因病住院的工資822元;5、由被告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并為原告辦理好退休手續;6、由被告承擔原告因病治療的醫療費5147.34元。
立案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的傷情在恢復中,原告家庭經濟困難、急需用錢等情況,為了使該案快審快結,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當機立斷啟用庭前調解機制,召集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經過承辦法官不斷地做思想工作,終于促使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銅梁縣某煤礦在調解協議達成之日當場支付原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金等一切經濟損失共計15000元。 該庭啟用庭前調解機制處理該案,為維護當地社會的和諧起到了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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