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工傷”將適用簡易處理 當月申報 下月報銷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了磕碰等輕微工傷,達不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的,我們俗稱其為“小工傷”。近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全省各設區市下發《關于試行工傷事故簡易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本需要和普通工傷辦理程序相同的“小工傷”,將適用簡易處理方法,辦理時間由原來的三五個月甚至半年,縮短為一兩個月。
醫療費千元以下可用簡易程序
昨日(10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小工傷”簡易處理辦法,是為了提高工傷保險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務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小工傷”簡易處理辦法?該負責人表示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傷害事故發生時已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統籌,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于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情形規定的;職工所受傷害程度輕微,達不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規定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且治療終結后其醫療費用總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用人單位與受傷害職工均同意適用簡易處理辦法。
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小工傷”醫療費用總額的限定。
“小工傷”到哪里申請和辦理?經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授權,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受理并作出“小工傷”簡易處理決定。《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的審核意見,則由獲得授權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人作出。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明確、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案件,可由社保經辦機構當場作出決定。
“小工傷”當月申報下月報銷
該負責人介紹,適用“小工傷”簡易處理的,報銷范圍僅限于醫療費用,同時應當符合河北省工傷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的相關規定;同時,應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憑《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及其他憑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按照正常的工傷保險辦理程序,一般需要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按照‘小工傷’辦理程序,當月申報,下月即可領取報銷費用。”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提醒,適用簡易處理辦法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按月或季度將《工傷事故簡易處理登記表》及其他申請材料匯總整理后報當地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歸檔。
已經按簡易程序處理,后由于傷情變化發現可能達到傷殘等級標準或醫療費用總額超過1000元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應及時到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移交相關材料。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簡易處理案件,可撤銷備案并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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