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上調至442元/月
昨天,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1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金“保生活,促就業”的功能,我市繼2月份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后,從5月1日起上調了失業保險金標準。新標準將市區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由351元提高到442元,最高標準從700元提高到790元。
■新政
市區新增3000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
根據《關于調整揚州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上下限的通知》規定,失業保險上下限范圍內與失業人員繳費基數掛鉤,鼓勵多繳多得。目前我市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失業保險金標準將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少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還可享受失業金標準10%的門診醫療費,隨失業金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市區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達3056人,人均發放失業保險金628元,1-4月,市區累計發放失業保險金1684.49萬元。此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將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待遇,這對于失業人員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
4月前斷繳的,上限仍按老標準
上限:今年2月,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上漲至790元,所有自2010年5月1日起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繳納失業保險金至2010年4月后的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計算,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失業保險金上限從原來的最高不超過700元,調整至最高不超過790元。
那么市民的失業保險金到底如何計算呢?記者昨邀請了相關專家進行解讀:市民胡女士在單
位工作了兩年,今年2月份失業了,社會保險就繳到2月份。由于交接問題,單位一直拖到4月份才來辦理失業登記。經核算,胡女士的失業金達到720元,但是由于其失業保險在2月就停了,其上限依舊按照原標準最高不超過700元發放,胡女士每月的失業保險金為700元,外加門診醫療費,她失業保險金每月可以拿到770元/月。
最低標準統統漲至442元
下限:從5月1日起所有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按此計算,失業保險金最低為340元×1.3=442元/月,其中340元為今年2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后的標準。
與胡女士的遭遇有些相似,張先生也是2月份失業的,單位2月份就停繳了社會保險,也是拖到4月來辦理失業登記,經核算,張先生的失業保險金只有360元/月,低于新標準,那么從5月1日以后,張先生的失業保險金將上調至每月442月,加上10%門診醫療費,張先生5月1日以后可能拿到486.2元。
■算賬
參保時間越長待遇越高 最長不超24月
根據規定,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按照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據介紹,市區失業待遇還將與繳費年限掛鉤,參保時間越長待遇越高,最高不超過24個月。如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金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繼續申領和享受前次失業應領取未領取的失業金及其他待遇。
繳費年限 領取月數
滿1年 2個月
滿1年半不足2年 3個月
滿2年半不足3年 5個月
繳費滿12年以上 24個月
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
■提醒
省內失業保險待遇可異地享受
按相關規定,省內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申請異地享受,比如鎮江人在揚州打工的,失業后可申請回鎮江享受失業保險。
按省相關規定,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回戶籍所在地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資金待遇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戶籍跨統籌地區遷移的,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繼續支付其應享的失業保險待遇。
■流程
失業保險金如何備案和領取
■備案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出具證明,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一般當月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金從次月起開始計算。若失業人員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失業保險金可順延享受。若無正當理由,將視為自動放棄,只能從他登記之日其計算,逾期部分扣除。
■領取職工失業后,應持本單位出具的證明,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登記日起計算,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保險金。(記者 田文薈)
2000年以來失業金上調5次
上調時間 下限 上限
2000年 195元 340元
2002年 220元 370元
2007年 270元 420元
2008年 351元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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