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活躍“公民代理”身影
4月22日,全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經驗交流現場會召開,創下無錫法院勞動爭議案調解率之最的惠山區法院,與全市各法院交流探討如何破解“群體性勞資糾紛”和“公民代理亂”等突出問題,實現“法律裁判者”與“矛盾化解者”的良性互動。
案件“井噴式”涌入法院
會議透露,去年全市勞動爭議案件“井噴式”出現,僅全市企業勞動調解組織受理的案件就達6429件,各行業性、區域性勞動調解組織受理了6110件,同時全市法院審結勞動爭議案件4193件,同比上升了129.5%。勞動爭議案件在民事糾紛總量中的比例超過三分之一。針對這些現象,市中級法院已在省內率先成立勞動爭議審判庭,對案件做專門審理和研究。經濟補償金計算、解除合同是否合法、高管加班工資如何認定,以及私了之后的工傷賠償訴訟,是當前的難點類型。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等法規實施后,企業與勞動者原有的利益格局與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在日益壯大的法律代理者隊伍的幫助和鼓動下,訴訟解決糾紛成了很多勞動者的首選之舉,而勞動爭議案件低廉的訴訟成本(判決的案件訴訟費為10元,調解的減半)也無形中對案件增多起了作用,濫用訴權現象不乏存在。
仲裁和訴訟統一方案
惠山區法院法官表示,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是工會、仲裁委等部門調解不成的案件,一起案件背后往往有一群人在觀望,處理不妥很容易誘發大批量職工效仿訴訟。為此,法院在掌握基本案件情況后,首先要與職工方做工作,如果有職工代表且能作主的,直接與代表談,如果職工意見各不相同,則分類處理,一鼓作氣搭建調解框架,哪怕連續兩三天不開別的庭也要堅持做通每個人的工作。而且,在群體性勞資糾紛中,常發現有部分案件已經起訴,部分案件尚在仲裁,而法院審理后,可能還有大量案件即將仲裁等。法院可以邀請工會等組織共同參與調解,動員各方面力量解決矛盾。
有一次,惠山區法院審理同一公司的3起案件時,仲裁委正在調解數十起同類案件,法官花了近兩個星期與仲裁委互通協商,統一調解方案,共同做通當事人工作,在同一時間段調解了仲裁環節和訴訟環節的案件,防止了數十起訴訟。
配合調解的優先審理
據了解,受金融危機影響,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時,法官不僅要考慮勞動者的權益,也要考慮企業的生存和承受能力,設法讓雙方取得利益平衡。而在勞動爭議糾紛中,不少企業在證明勞動者的時間、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等方面相對困難,由此導致一批不具備法律職業資格、專門以幫人打官司為生的人員,以所謂 “公民代理”的形式活躍在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中。這些“公民代理”出于利益最大化追求,常掩蓋案件客觀事實,慫恿勞動者抓住用人單位弱點,主張大量不切實際的權益,使訴訟成了證據戰。有關法官建議,要盡可能直接與勞動者、企業主取得聯系,讓勞動者明白自身權益的保護關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某個公民的個人能力,讓各方都配合法院調解。對于“公民代理”參與導致當事人漫天要價等現象,法院要說明情況,防止讓“公民代理”騙取更多利益。如果“公民代理”設置訴訟障礙的,則繞過他們直接做當事人工作,并說清代理人的非理性行為會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時對配合法院積極做調解工作的,優先安排審理,由此逐步引導和規范“ 公民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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