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擬規定工傷先康復后鑒定 力保職工權益
重工傷補償、輕工傷預防和康復一直制約著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工傷事業發展,11日上午,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工傷康復相關4個試行辦法,邀請20名代表進行聽證。
據悉,在勞動部要求相關基礎上,我市參照已開展工傷康復工作的省外工傷康復機構經驗,對從事工傷康復的醫療機構在軟、硬件上提出了要求。醫療機構在軟件上,應有不少于10名康復專業,20人以上專職康復治療醫師;在硬件上必須具有運動治療設備、康復評定等規定的設備,方可申請成為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避免工傷康復機構不愿意進行必要投入而影響工傷康復事業的發展。
為了保證工傷康復事業的良性發展,在制定工傷康復辦法過程中,制定了淘汰機制,針對性的擬定了量化評分細則。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與暫停協議服務資格或取消協議服務的處理,加強了對工傷康復機構的管理。本次試行的工傷康復辦法采取主動康復和被動康復相結合,確保了早期康復的及時介入。為保證工傷康復工作的順利開展,辦法對經確定的工商康復對象,明確規定工傷康復是其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前置程序,從制度上保證了工傷康復工作的開展。同時對于單位或經治醫院拒絕將工傷職工轉入康復,延誤康復治療的,也明確了責任。先康復、再鑒定即降低了工傷人員的傷殘等級,有利于其重返社會、重新就業,又降低了基金的后續支出。
今日參加聽證的20名聽證代表普遍認為,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工傷康復費用結算辦法、工傷康復機構評定辦法以及工傷康復機構年度考核評分細則等四個配套辦法的出臺,會給工傷康復的病人帶來很多優點,同時也會給國家和用人單位帶來很多的好處。
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怡梅認為,診療項目和費用方面,應該對康復機構也有個約束,比如說超出康復費用應該提前告知職工,特別是大的費用,因為產生這些費用,工傷基金不支付,都是屬于工傷,要用人單位承擔,如果這個不告知用人單位,很多事情就會發生糾紛。醫院代表王啟智則認為,在康復機構的評估上門檻偏高。康復醫學科在醫學里面都是比較后期的,有資質的專業領域不是很多。能達到現行條件的醫院,在昆明并沒有幾家。
據悉,發言的19位代表現場共提出了30多條意見,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對聽證代表的建議進行整理歸納,并對公示文件進行修改。試行辦法在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將暫以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名義下發試行。(記者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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