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社保基金治理再掀“風暴”
2009-08-0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記者7月29日獲悉,無錫市已出臺《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首次明確了社保基金違法具體行為、舉報辦法、獎勵標準等內容,社保基金治理“風暴”再次動起了“真格”。
辦法規定,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但是,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將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舉報人可以采取當面、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但要獲得獎勵,必須有明確的被舉報主體,實名舉報,同時提供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部門掌握,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對于獎勵,辦法規定:對單位或者對單位和個人共同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按查實金額的1%進行獎勵,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元。對個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按查實金額的10%進行獎勵,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元。對足以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給予獎勵200元。對同一案件有多個舉報人的,對最先舉報人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王可人)
辦法規定,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但是,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將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舉報人可以采取當面、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但要獲得獎勵,必須有明確的被舉報主體,實名舉報,同時提供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部門掌握,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對于獎勵,辦法規定:對單位或者對單位和個人共同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按查實金額的1%進行獎勵,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元。對個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按查實金額的10%進行獎勵,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元。對足以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給予獎勵200元。對同一案件有多個舉報人的,對最先舉報人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王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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